康纪田 彭一伶(湖南娄底行政学院,娄底 417000)
●法学论坛
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体系的构建
康纪田 彭一伶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娄底 417000)
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应以社会管制为重心。生产矿业安全与健康的非市场物品,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让追求效率目标的企业经济人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将社会责任法制化并由专业政府部门监督实施。强制矿山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的关键是:建立事前许可、事中检查监察、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专业的、隶属于劳动部门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机构。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的建立,应摆脱促进矿业发展的生产安全观念而取向为了矿工人权的职业安全价值。由追求财富增长的生产安全上升到为了劳动者人权的职业安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矿业法;职业安全与健康;安全与健康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为满足《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需要,决定将1992年制定的《矿山安全法》修改成为《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①2015年4月22日,国新办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会上提出,新《安全生产法》需要一些具体可操作的标准,还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细化,目前比较急的是《矿山安全法》已执行了20多年,已经列入了一类法律修改,修改成为《矿山职业安全健康法》。能够取向职业安全与健康,就不是简单的修改而是重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