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2016-04-13 00:37:32陈鹏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711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考核

陈鹏飞 张 静(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司法实务

减刑、假释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陈鹏飞 张 静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被划分为侦查、起诉与审判若干个诉讼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诉讼主体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阶段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之间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呈现出流水作业的特征,有人对此形象地比喻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诉讼阶段论之下,每个诉讼阶段都呈现出高度封闭性和自治性的特征,体现了分权制约的精神。但是,各个诉讼阶段之间明显隔离,虽有分权,但制约不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改造效果;反之,则会导致刑罚执行的随意性,滋生腐败,最终破坏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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