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哲
(山东工商学院 法学院,山东 烟台264005)
人权保障模式下无障碍通行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王秀哲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无障碍通行权利是身心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和实现其其他权利的前提性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保障模式为我国身心障碍者无障碍通行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必须从改变“残疾人”为“身心障碍者”的观念革新做起,通过政府主导、身心障碍者参与以及权利救济的立法完善等途径实现无障碍通行权利的法律保护。
无障碍通行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人权保障模式;知情参与;权利救济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首部系统性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于2007年签字加入并于200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成为该公约的正式成员国。作为《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必须履行“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这一《公约》的基本宗旨。无障碍通行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对其平等保护的基础和前提。2012年8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规范也于2012年通过,住建部主持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检查和督促工作也在抓紧落实,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政绩表现,全国文明城市评比中也不时秀一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