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留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青海 西宁810005)
“一体多元”理论诠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徐留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青海西宁810005)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用制度管住权力,用法律捍卫权利,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律权威高于其他权威。以德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或手段之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道德建设先行,依法治国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补充。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作用,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德治焕发生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可以相互结合,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不能相提并论。如过分强调以德治国必然影响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一体多元”结构的法治秩序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