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晖
(暨南大学,广东珠海 519070)
·家庭问题专题研究·
家庭暴力之“家庭”概念的探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
陈 晖
(暨南大学,广东珠海 519070)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既不可过于狭窄,也不可无限制地延伸扩大,应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逻辑,并且考虑到公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以及以一般家庭的生活状态相处,能够表现出彼此的情感信任与依赖的类似家庭关系,如同居关系等,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均构成对家庭关系网中个体之间亲密关系的破坏,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反家暴法的防治范围,给予受害者充分的保护,达到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实现家庭领域内的正义。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概念
家庭暴力之“家庭”概念的界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重要内容,是适用法律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既涉及反家暴的范围与程度,也影响对受害人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只有清晰了“家庭”的内涵,才能更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
我国现有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中,包括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5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2007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但对家庭或家庭成员的范围与构成皆未明确。自2000年以来,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条例或多部门联合文件为形式的反家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