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探微

2016-04-13 01:50:27○许洁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许 洁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澳大利亚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探微

○许 洁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澳大利亚的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独树一帜,为构建科学、有效的司法责任制度,澳大利亚从司法问责的主体、事由、责任追究程序以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构架,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委员会针对法官法庭内外的不端行为和能力欠缺进行追责。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豁免制度相辅相成,体现了对法官权力的监督与保障,其成熟的机制对完善我国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官; 司法责任; 责任追究

一、澳大利亚法官选任制度概况

毋庸置疑,法官是各国司法舞台上的主角,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象征,“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切司法活动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是澳大利亚司法的重心,关于澳大利亚法官的选任制度,在《澳大利亚宪法》(the Australia Constitution)第72条中有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由议会封授并由总督(the Governor General)在议会中任命;非经总督在同一法庭,根据两院的意见,在已经证明其行为不端或者缺乏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免职请求,不得被免职;应该获得两院确定的薪酬,并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参见《澳利亚宪法》(the Australia Constitution)第72条.

澳大利亚法官的保障较为完善,其选任程序较严格,可以称之为“高门槛”,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澳大利亚的法官原则上不可随意免职,有任期的保障。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71条的规定,被任命的法官,任期都应当有保障,除了由于议会两院基于已证明其行为不端或者缺乏能力进行弹劾而免职外,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罢免,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年龄,除非其行为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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