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飞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0)
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研究
——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之比较
刘宇飞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先行调解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悬而未决。然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类似制度早已建立,现已有一套成熟的运行机制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在此背景下,以域外先进的制度为参照,考察并借鉴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实践模式,结合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先行调解;现状与问题;完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先行调解制度是法律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制度的确立,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但是新制度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学理的解释和实践的检验,因而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探讨颇具新颖性的先行调解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进一步研究该制度,我们应主动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制度建设,以此来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