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抗式刑事司法的制度与价值渊源

2016-04-13 03:56:45汪栋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英国

汪 栋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英国于19世纪初全面确立刑事诉讼的对抗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在此之前,直至16、17世纪,英格兰的刑事诉讼中几乎见不到律师的身影,这与律师充斥的英格兰民事诉讼形成鲜明对比。也就是说,英国民事诉讼实行对抗式由来已久,对抗式刑事诉讼程序则是后来居上,后者是对民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直接引入与借鉴。本文以英国刑事司法作为对象分析对抗式诉讼制度与价值渊源,主要出于三个考虑。首先,尽管英国法律制度中以民事为主,刑事司法只是民事管辖权的附庸,直至晚近时代,英格兰才出现专门的刑事法官与刑事法庭,但是,由于刑事司法以审判为中心,而民事司法在英格兰却是避免审判的,因而,刑事诉讼或许能够更充分地展现对抗式的特质,“对抗式模式源于民事方面,当事人通常都是为维护己方利益聘用律师,构建诉讼过程。但当其被移用到刑事领域,对抗式制度的重要性显著提高了”。①其次,对抗式刑事诉讼的确立与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的兴起几乎同步,将制度史与思想史结合分析,可从中认识两者的相互影响。最后,刑事诉讼比民事司法具有更强的政治性与公共性,更直接反映国家与公民的关系。②刑事犯罪是社会各种价值之间激烈冲突的外在表现,处理此种激烈冲突的不同法律程序,折射的是不同的政治哲学理念。刑事审判的对抗式是一种独特的价值平衡方式,根本上体现的是对价值冲突本身的哲学态度,或者说,对抗式刑事诉讼是以特定的政治哲学即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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