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三元(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 广东·广州 510440)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
唐三元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 广东·广州 51044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案件复杂多样,诉讼程序非讼化和非讼程序诉讼化现象不断出现,关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理论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本论文主要探讨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必要性,论述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体现及效果。
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交错适用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案件可以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种。诉讼案件是指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并且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纷争,一方当事人将另外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其纷争并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案件;非讼案件则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纷争,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是因为申请人要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与案件的讼争性或非讼争性相对应,法院的审判程序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种基本类型。由于目的和价值取向等不同,两种类型的程序分别依据不同的机理,遵循不同的指导方针与原则,构筑不同的制度,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处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存在于这两种程序中的基本原理,分别称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对于两种法理之间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