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方某,2013年6月8日下班到幼儿园接女儿,途中被汽车撞伤造成左手骨折。因公司不愿支付治疗费用,同年11月方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职工上下班顺道接送小孩途中被汽车撞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方某认为,自己下班后到幼儿园接女儿,途中被汽车撞伤,交警认定本人无责任,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方某下班接小孩途中遭遇汽车撞伤,不属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方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川高法〔2009〕66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方某受伤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为由,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川高法[2009]660号第二十二条对此类职工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注重把握四点:一是职工当天上班属于正当履职;二是从事活动属于日常生活必要;三是上下班途中属合理路线(顺道);四是受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方某下班接女儿途中被汽车撞伤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方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方某下班顺道到幼儿园接女儿,途中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的客观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