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世 建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
杨 世 建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2014年5月26日,习近平主席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5次集体学习时再一次强调,“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习近平主席的讲话给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及路径。然而,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既是人民权益的保护神,又是人民权益的潜在侵害者。如其不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然出现宏观调控不当而侵害市场秩序及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基础
新中国建立前,我国各族人民深刻体会到一个软弱无能、支离破碎的政府根本无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因而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引领中华民族实现历史复兴成为历代仁人志士为之呕心沥血英勇奋斗的政治目标和毕生追求。在经过了实业救国、西方宪政救国和社会主义救国的历史抉择中,苏联的以高度集中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实践成功为中国指明了一条光明大道。1918年《苏俄宪法》构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计划经济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被认为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最理想的经济和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