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维 乐
(商丘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对我国释明权相关民事规则的评析
李 维 乐
(商丘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摘要:通过弥补辩论主义下当事人形式平等的弊端,促进真实的发现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不可取代的价值。对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层面有关释明权的相关规定评析后发现:我国目前在释明权制度构建上存在着释明权规范的表现位阶低,对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缺乏原则性的规范,现有释明权规定的条文不完善、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要配合当下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现有这些规定就有待进一步的精致化和具体化。
关键词:《证据规定》;释明权;评析
与诉讼指挥权、诉讼上的告知及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的询问权不同,释明权是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或陈述不完整、不明确、不适当时,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发问、告知等方式,使上述主张、陈述得以完整、明确、适当。释明权制度凭借其丰富的理论内涵和价值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现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益的制度价值。因此,对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层面有关释明权的相关规定加以评析,发现现有规定的合理和不足,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而且对深化司法改革进程,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