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年间“矿税银两”的定额与分成

2016-04-13 08:39:16方兴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方 兴

从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开始,明神宗万历皇帝向各地派出宦官,或为矿监,或为税使(又称税监),或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为“矿税”。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期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清修《明史》的《宦官传》,以及《食货志》的《坑冶志》《商税志》,对矿监税使的派出及其活动状况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并且得出“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①张廷玉: 《明史》卷81《食货志五·坑冶》,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73页。的结论。

从其发生的万历中期开始,矿监税使就成为舆论抨击的对象。而在《明史》的人物传中,凡是反对矿监税使的,特别是因此而受到惩处的,无一例外受到赞扬和同情;凡是提出采矿课税建议及参与这一活动的,都受到严厉的批评。这种同仇敌忾的情结,一定程度影响了人们对这一事件的客观分析。其实,“矿监税使”的派出,固然经历过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矿税银两”的征收,同样有一个由无序的“摊派”到有序的“定额”的过程。不仅如此,在皇帝和宦官之间,还有“分成”的默契。

一、从无序“摊派”到有序“定额”

矿监及税使的派遣,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只要有“原奏官(民)”①参见拙稿:《明代矿监税使事件中的原奏官(民)、委官及参随》,《中州学刊》,2013年第9期。报告矿源,即派出矿监;同样,只要有“原奏官(民)”提出某处可增收商税,即派出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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