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激情犯罪量刑因素探析

2016-04-15 01:02刘胤池
2016年9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量刑

刘胤池

摘要:未成年人激情犯罪是在未成年犯罪比例中最高的一种犯罪类型,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作出了相应量刑规定。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尚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激情犯罪进行明确规定的例行条款,因此,对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量刑难免有失公允,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主要探究影响量刑的因素,简要对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特征、量刑现状以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激情犯罪;量刑;刑事责任

所谓未成年人激情犯罪,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当自身受到被害人的刺激(肢体伤害或言语侮辱等)失去控制,即而实施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激情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中所占比例较高,是以未成年成激情犯罪的立法亟待建立和完善。所以,剖析未成年人的激情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其刑法责任的影响因素,探讨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现状,并促使量刑趋于科学化显得至关重要。

一、未成年激情犯罪特征

(一)突发性

未成年人激情犯罪人犯罪具有两个构成要件:1.事发前无预谋;2.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和犯罪预备。这两个构成要件凸显出未成年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未成年犯罪人在受到刺激前与正常人无异,因外界的刺激对其感官形成了强烈的心理冲击,以致失去控制,从而实施犯罪行为。举例来看:

案例一:某学生因上课瞌睡,老师严厉地批评了他幷让其滚出教室。该高中生认为老师严重伤害了他的自尊心,恼羞成怒,当场拿起剪刀向老师身上连刺数下,因刺穿脾脏,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高某是某中学初二学生,素来与宿舍的柳某不合。一日,高某因考试失常而老师批评,心情郁闷的回到宿舍,此时柳某正在午休,高某听到柳某的呼噜声,狂躁不安,遂将其叫起并发生口角,顿时气愤不己,抓起身边剪刀将柳某刺死。

上述案例讲述的是犯罪动机形成的类型:一是未成年犯罪人因受到即时的某突发性刺激,进而形成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某种矛盾,后因某事件的突发导致长期积压的情绪瞬间爆发,犯罪行为由此产生。此类犯罪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情绪不稳定,心理适应能力和控制力差,在受到刺激之后无法控制而产生犯罪行为。

(二)失去控制性(丧失理智性)

未成年激情犯罪人大都是被言行激怒而失去理智,一时失去控制,暴怒的情绪完全支配了行为,此时的犯罪主体一心只想发泄情绪,以牙还牙图得自身一时之快,而忽视了行为的违法性。如何判断犯罪人是否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从法系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1.行为人标准。如德国,即根据行为人做出行为时具体情形为标准被进行判断;2.平均人标准。以一般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的所做出的反应为依据;3.混合标准。如美国,即兼采用主观和客观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应以行为人标准为依据,以平均人标准为参考,结合犯罪情节作出最具有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因为这样既不脱离行为人具体的行为状况,又能引入常态的评价标准。

(三)暴力性

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行为大多具有暴力性,一般会使用现场可利用的物体针对人身进行暴力攻击,例如伤害、杀人等,其中只有极小部分是针对财产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时间、地方和方式很少进行提前预谋,一般“就地取材”,单人作案。但在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的情形下,就会选择有一定攻击性的犯罪工具如水果刀,剪刀等利器,一旦遇到冲突,就爆发出不可遏制的泄愤复仇情绪实施暴力犯罪。此类犯罪,冲突因素刺激性越大,泄愤的情绪就越深,其犯罪的性质就越恶劣。

(四)犯罪过程的短暂性

犯罪过程具有短暂性,从特征一种的两个案例来看,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决意的形成,再到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短且性质恶劣。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都是由失控的情绪的支配所支配,从犯罪动机产生到犯罪行为实施之间没有思考过程。思维支配着行动,而愤怒的情绪将内心情绪宣泄的方式极为快速,且极为短暂,那么情绪转化为行为的反应时间也是极为快速短暂的,当情绪宣泄完毕时,行动也随之结束,其爆发方式似暴风骤雨般。行为人突发的犯罪动机是在情境因素刺激下的一刹那间形成,几乎同时进入犯罪决意阶段,立即引发犯罪行为。行为人受刺激后至犯罪行为实施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内心平静下来的时间间隔,所以,若是待激情消逝,内心恢复平静之后继续或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归类为预谋型犯罪。[1]

二、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因素

长期以来,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处罚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但未成年激情犯罪是否可以从宽以及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都尚未可知。我们可以从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中寻找影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2]因此,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因为行为人的情绪受到刺激,从而在暴怒情绪状态的主导下控制着着残存的意识,换言之,失控的暴怒情绪状态是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形成和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刑事责任取决于犯罪动机是由何种原因的诱发而产生。从犯罪行为主动性来说可以将激情行为分为主动攻击型和被动防卫型。前者是一般是在暴怒、高亢、激动等情绪的驱使下犯罪人主动实施人身侵害行为,而后者的主体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是受刺激后因害怕、恐慌,恐怖等情绪而被动引起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没有遏制自己的暴怒情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后者的犯罪决意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其受到犯罪主体自身或者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影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因素可以从未成年激情犯罪人自身、被害人过错,社会环境等三方面来考虑。

(一)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自身因素

从未成年激情犯罪人自身的角度来探析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生理、心理和情绪行为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暴露不安情绪的出现使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思想行为发生重大改变,同样也是未成年激情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虽然与犯罪动机的产生没有必然联系,但也会使不同犯罪主体在受到同样的刺激而产生不同犯罪动机,从而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也客观反映出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心理特征。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情绪行为与正常人的情绪行为的行为表现作为行为因素也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正常行为人对不良情绪的表现会反作用于犯罪动机的形成。

1、生理因素

生理因素对情绪影响不多,主要体现在年龄、心智发育及青春期躁动等因素对情绪状态的影响。(1)由于年纪尚青、社会阅历尚浅,青少年实施激情犯罪的机率要高于中老年人。(2)心智发育迅速但不成熟,难以掌控波动的情绪。(3)青春期的躁动使得未成年人有过多的精力剩余堆积,一旦遇到诱发因素,情绪会呈井喷式爆发,从而引发激情犯罪。

2、心理因素

未成年激情犯罪有如此高的比例与他们的心理特点有密切联系的。第一,心理不稳定性。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渡时期,心理尚不成熟,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情绪易占上风。当面临学习、恋爱、交际等问题时,会产生一系列的诉求,而这些需求常常得不到满足。在这种状态下,未成年人一旦受到不良的影响,就容易情绪化,难以自治。第二,成长的仿徨期。未成年人有普遍一致的心理特征,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在这个时期中,不断观察学习,逐渐形成自己的认知、情绪和性格,同样也形成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这成长期间,他们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价值体系,让他们无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分辨对与错,认识还停留在表面,面对外界环境的刺激和不良社会因素的侵袭,易受到影响;很难正确的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形成懦弱、自卑、的性格,导致他们缺乏自信,影响对周围事物的判断;还未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清晰划分善恶界线,缺乏道德法制观念,使他们的行为失去法制保障,迷失方向。情绪对行为产生着重要作用,换言之,情绪是人对这个世界客观现实存在的反应,反过来又作用于客观现实存在。那么,未成年人产生了某种情绪,便会受到情绪影响,作用于客观现实,影响其行为。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一旦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这种思维模式转化便会成为行为模式,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3、情绪行为因素

情绪行为是指在情绪控制下做出自身认可或不认可的行为,这也是犯罪动机形成的结果。一般来说,行为人内心中积极成分占主导。未成年激情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判定是其刑事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以前面案例为例,二者虽都是外界因素的刺激而爆发,但都属于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

例如:童某与同桌尤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殴打过程中赵某用板凳将宋某背部打伤,尤某因疼痛而受到刺激,随手拿起撮箕砸向王某头部,致王某颅骨粉碎死亡。

上述案例中,这种类型属于被动防卫型激情犯罪,其犯罪行为人往往缺乏主观故意,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相互斗殴引起的,慌乱中本能的出手导致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危险性较小,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高。激情犯罪人因认知残缺和未成熟的心智而对自身情绪难以掌控,那么未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成长才是引发暴怒情绪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是指“在整个犯罪与被害过程中,被害者的过错足以诱发或引起犯罪行为”。[3]其更强调主观责任而非客观责任。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这样的规则,即“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激情犯罪往往是由被害人的直接挑衅或刺激而引发的,但少数被害人比较模糊、无法界定的过错在特定情境下也能诱发激情犯罪,如挑衅的言语或直接、间接的纠缠等行为对双方矛盾激化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对未成年激情犯罪人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因此,只有被害人过错在程度达到能促使激情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对激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总之,“激情”的情绪产生并强化了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从激情犯罪主体受被害人过错的刺激到犯罪决意的形成是一种突变性的过程。那么,因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激情”状态支配的激情犯罪行为的情形,可以减轻对犯罪主体的处罚程度。

(三)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同样在未成年激情犯罪行为的形成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未成年人正处在快速学习、观察的阶段,接收来自人际关系、应试教育等多方面的社会信息。未成年激情犯罪人在社会大环境中受到的教育程度,学习和生活甚至一定的工作经历中形成对社会部分的认识和辨认的能力以及能否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当然,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识能力和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呈跳跃式的发展。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激情犯罪判定时,必须调查其社会经历因素,结合其成长历程进行判罚认定。法官应根据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实际认知能力,其受教育的水平,智力水平、个人的成长经历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心智是否已经达到一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相关专家共同评估),在经过判断后,认定其尚未达到成熟程度时,将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来处理。

三、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行为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未成年激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受到被害人强烈的刺激,从而产生爆发性的短暂的情绪行为,期间行为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降低,这就说明犯罪行为人失去理智了。黑格尔曾在《法权学原理》中提出:“在其建立在精神和理性的个人与国家的观念上,刑罚的基础便是罪犯的理性”[5]。因此,在未成年人激情犯罪过程中,犯罪主体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刑事处罚自然也应当从轻、减轻。

(二)是否存在事前预谋

比如抢劫、谋杀、强奸、盗窃等犯罪就属于一般预谋性的犯罪,犯罪行为人都需要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进行一定的谋划,且在犯罪后逃避责任,销毁罪证,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其再犯罪率较高。而未成年激情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预谋阶段,而是在受到刺激后直接爆起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在犯罪后悔恨不已,此类犯罪出现自首的情形占绝大多数。因此,激情犯罪人的再犯几率比较小,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动机模糊

犯罪动机能够直接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界定犯罪性质。一般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对自己的犯罪动机有清楚的认识,但在未成年人激情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犯罪动机相对来说较为模糊,因此我们认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6]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嫌疑人诸多供称对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表示全然不知,更有认为自己是属于于正当防卫,因此,根据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犯罪动机的模糊性,笔者认为对此类犯罪其应从轻、减轻处罚,也符合我国的从轻量刑情节的原则。

(四)被害人过错

在未成年人激情犯罪中,激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大多都是被害人的言语挑衅或纠缠行为,也就是外界刺激,因此一时失去理智引发犯罪。因此我认为,被害人自身的言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未成年激情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换言之,被害人的过错越大,其责任也就越大,相对应的未成年激情犯罪行为人的刑罚也应当相应的越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轻量刑情节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主要是根据“激情”状态,主要从犯罪主体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犯罪动机、被害人的过错以及犯罪人是否事前有预谋进行考量,而根据此类考量标准,我们认为对于未成年激情犯罪人在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7]

四、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建议

(一)未成年人激情犯罪可适用“平均型”量刑情节

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生活地域性存在差异,因此各个地区法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较一般行为人相比取折中,在结合一般故意伤害罪进行量刑,因此在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选择上,“平均型”量刑情节较为适合。

(二)根据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犯罪类型区别量刑

就激情犯罪类型而言,对于被动防卫型激情犯罪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对于主动攻击型激情犯罪以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则会相对较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激情犯罪人的可改造性、可教育性为原则,深入了解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原因,以心理教育为主要辅助手段,循序渐进,矫正其不良心理缺陷,引导其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只是将未成年人实施的激情犯罪作为酌定情节,在裁量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样就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公允性,且对法官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建立统一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标准体系有助于保障此类犯罪判决公正公平性的稳定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体现依法治国的原则。(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注解:

[1]王振科.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2013.

[2]参见罗大华等:《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2年版.

[3]康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魏蔚.青少年激情犯罪的预防.南昌大学.2012.

[5]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

[6]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6):2.

[7]朱焕章.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量刑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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