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裸贷”频触法律红线

2016-04-16 17:01罗佳
法庭内外 2016年12期
关键词:处罚金红线借贷

罗佳

“校园裸贷”频触法律红线

罗佳

近年来,“校园裸贷”在大学校园已屡见不鲜,其全过程类似一个步步紧逼的漩涡:大学生急需用钱而试图通过“校园裸贷”快速获得资金,“校园裸贷”的出借人提出大学生需提供裸照及不雅视频等作为“抵押物”,大学生借款后难以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校园裸贷”的出借人以公开、出卖大学生的裸照、不雅视频威胁大学生,甚至提出通过“性交易”来偿还债务,大学生不敢面对家人、又不敢报警而同意从事色情活动。

从法律层面来说,遏制“校园裸贷”刻不容缓,皆因“校园裸贷”频频触碰法律红线。

首先,“校园裸贷”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裸条”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其次,“校园裸贷”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校园裸贷”的出借人在掌握大学生的裸照及不雅视频后,惯例性做法是将裸照及不雅视频在网上打包出售,有的甚至逼迫大学生进行“性交易”。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我国《刑法》还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说对“校园贷”人们还有赞成与肯定的观点之分,新近出现的“校园裸贷”无疑成为校园贷中没有争议的歪风邪气,这样的现象必须被制止,才能还校园一片宁静的氛围。遏制“校园裸贷”歪风,需多措并举。首先,相关立法机关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立法。目前的网络借贷金融市场是开放的,网络借贷金融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依然欠缺,应当加快网络借贷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核的立法脚步。同时,对各类借贷形式严格把关,确定借贷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其次,相关部门还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校园裸贷”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者应当知道“校园裸贷”侵害大学生权益、存在色情活动等事件,依法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理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校园裸贷”的发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来说,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加强高校网络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大学生提高警惕,学会甄别“校园裸贷”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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