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总神经损伤误鉴为单瘫1例

2016-04-17 03:32:25方文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法医学杂志 2016年2期

邹 琦,方文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腓总神经损伤误鉴为单瘫1例

邹琦,方文祥
(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湖北襄阳441104)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事故,交通;腓总神经;重新鉴定

1 案 例

1.1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

刘某,男,32岁,某年5月1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住院查肌电图报告见右侧腓总神经支配肌(小腿肌)呈完全重度失神经损害肌电图改变。

1.2法医学检验

体格检查:双下肢可见多处条片状大小不等的瘢痕,右下肢肌力正常,肌张力正常,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右足下垂、右踝关节不能背屈,右足部肌肉组织萎缩,右足伸趾功能严重受限,右小腿前外侧和足背前内侧皮肤感觉障碍。

肌电图复查:右侧腓总神经支配肌(小腿肌)呈重度失神经损害肌电图改变。

1.3鉴定意见

同年11月14日,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1)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肌力Ⅲ级)后遗单瘫,为六级伤残;(2)右膝、踝关节功能障碍和双小腿、左大腿疤(瘢)痕分别为十级伤残。因一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向某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

次年7月18日,经某人民法院委托,由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经检验,其右下肢肌力正常,右膝、踝关节功能障碍,其右下肢功能丧失达25%以上,双下肢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依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款,其右下肢交通伤构成九级伤残,双下肢皮肤损伤致瘢痕遗留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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