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飞燕
(焦作市政法委,河南焦作454150)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探析
郜飞燕
(焦作市政法委,河南焦作454150)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混乱问题突出。理论上呈现为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对立”或“交错”样貌,实践中各登记机构做法不一。透视登记的性质、登记机构的权能、婚姻关系的易变和救济的渠道,实质审查既无依据也难以操作。在实质事项程序化的理念下,应确立合理的审查范围与切实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应限于程序性事项,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即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代之以询问笔录;审查标准为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婚姻关系;审查范围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生成物权公示效力,婚姻关系审查的实质是保护“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制于传统的家庭观念及法律意识淡薄,通常房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房地产权证书作为交易的凭证,是拥有物权的象征,持有登记在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书能够直接单方实现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无疑触动了房地登记机构敏锐的神经。是否审查婚姻关系以及在何种程度或范围内审查婚姻关系,始终成为登记机构挥之不去的困惑。一些登记机构为避免纠纷甚至诉讼的发生,减轻自身的责任承担,采取审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状况或约定等方式。[1]也有不少登记机构徘徊于是否审查婚姻关系之间,沿循自身摸索出的地方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