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柏亿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 100084)
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思考
于柏亿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 100084)
在举国体制下,我国竞技体育得到快速发展,运动健儿在国际上不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随着体育和商业愈发紧密的结合起来,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培养模式的弊端也不断显现。有关运动员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介绍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模式、法规以及现存问题,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进行探讨,并为现阶段过渡时期提供一些建议。
举国体制;运动员;人格权
举国体制下特殊的运动员培养模式,使得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模式与其他国家有较大的区别。目前,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刘翔为代表的国家统一开发的模式、以李娜、丁俊晖为代表的市场自主开发模式与以姚明为代表的市场与国家联合开发的模式。目前,国家统一开发是绝大多数运动员所采取的商业开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运动员成绩资本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运动员商业开发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制定具体的利益分配方案[1]。
我国关于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7月下发的《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