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立法应突出地方特色

2016-04-20 04:04郑晓军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独创性法律法规法规

郑晓军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作为地方人大立法,首要问题是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条款的针对性,注重法规内容的独创性,提高法规文本的可操作性。

一是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高,本地没有更多特殊情况的,就不宜再搞“实施性”的重复立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中某些比较原则、不便实际操作的条款内容,则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

二是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注重法规内容的独创性。一部地方性法规,如果从头到尾一字不漏照抄照搬,没有地方特色,就很难说立法活动是成功的。必须在“不抵触”的前提下,创设本地区特别需要的法规条文,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地方立法的目的,充分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

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区间”拾遗补缺,根据实际需要创设地方性法规。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国家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社会各领域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矛盾层出不穷,仍有许多“空白区间”需要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在国家宏观上法律未完善之前,地方完全可以在这些“空白区间”做拾遗补缺的工作,出台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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