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业限制期按月领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单位需要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吗

2016-04-21 08:12
当代工人 2016年5期
关键词:竞业补偿金保密

个案急呈

申请人汪某系某金融企业职工,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3年5月,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汪某领取了两个月的补偿金后找到单位,要求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理由是单位还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汪某的要求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因为竞业限制,我现在不能工作,社会保险也就没有着落。目前的情况我也是没有更好的办法,希望单位能够帮助解决。

被诉人

这种情况,单位也是没有更好的办法,我们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是作为劳动关系依存的证明,更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取得的经济补偿,只是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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