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结构与功能的演进分析

2016-04-24 09:20杨丽媛张汉达
北方农业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内蒙古养殖结构

杨丽媛,张汉达

(1.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2.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31)

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是产业化经营效率的重要决定因素[1],农村合作组织是在小规模农户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2]。如果没有农民组织化建设,任何意在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农业政策都会以化解交易费用困难而很难真正落实[3]。中央及各级政府对于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以及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专业合作社这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形式的市场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组建、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专业协会、传统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三大类[4]。随着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多主体、多形式和多元化的农村合作组织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不断扩展,向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服务已经开始涉及技术、市场信息、农业投入品采购乃至资金、保险等领域[5]。但从近年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践来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总体上还比较薄弱,有些是徒有虚名,甚至已名存实亡。而且随着时间变迁,新近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组织也逐渐出现了分化,一些组织实现了由弱到强的发展,而一些组织则从曾经的辉煌走向没落[6]。大量的研究表明:影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稳定的法律环境、组织的发起者和政府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以及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理解和参与意识和来自于专业机构(如NGO)的支持等[7]。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潜在收益和组织的组建方式对组织的服务功能影响最为明显,领导人能力等人力资本和村庄所处市场条件对组织服务功能提高也有一定影响[8]。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的农业和畜牧业大省,近年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形成了一批符合地方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然而,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服务功能薄弱等问题,有些甚至已经名存实亡,这严重地制约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本研究利用内蒙古近年来的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调查数据,通过分析内蒙古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演进过程,发现近年来内蒙古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演变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机制保障提供参考依据。

1 内蒙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结构演进

1.1 内蒙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随着内蒙古经济不断发展,农业畜牧业的种养殖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如表1所示,2012年以来内蒙古的农村合作组织从2012年的22099个增加到了2014年的49817个,三年间增长了125.43%。入社的农户在2014年达到了近73万户,通过合作社的示范效应带动了88万多户农民。从2014年的情况看,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普通农户占了近97.00%,而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重仅占到了2.73%,但是增加的速度较快,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了近73%。相比之下企业成员则明显下降。

表1 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基本情况

1.2 内蒙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结构演进

农村合作组织主要是服务当地的农业、畜牧业等产业的生产和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2012年到2014年,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当中畜牧业生产类型的合作组织平均占到了48%,2012年最高达到了51.60%,从2013年开始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47.00%左右。而种植业合作组织的比重是逐年上升的,2012年种植业合作组织占比不足33.00%,到2014年占到了39.44%,两年间增加了近7个百分点。而生产性服务类型的合作组织基本保持在9%左右。从种植业内部的结构来看,2014年其中粮食作物类的合作组织占了66.5%,蔬菜类生产的合作组织比重为12.39%。从表2所示的畜牧业合作组织的结构分布看,整体上畜牧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增加很快,从2012年的11404个,增加到了2014年的23059个,三年增长了102.20%,而其中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增长幅度不大,从2012年的1309个增加到了2014年的1790个,三年间增加了36.75%,相比之下奶牛养殖的合作组织则下降较为明显,2014年全区奶牛养殖方面的经济合作组织有2344个,2013年的奶牛养殖合作组织比2012年减少了近20%,2014年虽略有反弹,但增加的幅度不大。而肉牛养殖的合作组织增加明显的幅度最大,从2013年的7628个,增加到2014年的14178个,增加了85.87%。这充分说明了近年来内蒙古的农村牧区奶牛养殖散户养殖和小规模养殖数量大幅度减少,而牧场等规模化养殖的发展较快,而当前的多数奶牛养殖的合作组织都是以散户和小规模养殖户为主导的。而近年来全区各盟市旗县大力推动肉牛养殖,将其作为农牧民增收的主要产业,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与推动下,由农户散养和小规模养殖户联合形成的肉牛养殖合作组织大幅度增加。

1.3 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的功能演进

表2 内蒙古畜牧业合作组织结构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项主要职能就是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而这其中产销一体化和生产服务两类合作组织占了近74%,而到了2014年产销一体化和生产服务两类合作组织占到了近80%。而这其中产销一体化的合作组织占了近50%,并且生产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增长的速度较快,由2012年的24.33%增加到2014年的31.45%,3年间增加了7个百分点(表3)。这说明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结构的变化,对于提供农业生产链条各环节的相关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以适应当前生产的结构性变化。

表3 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服务类型结构

从表4所示的生产性服务合作组织的结构来看,2012年以来生产性服务业的农村合作组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到2014年全区从事生产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已达到了4559个,比2012年增加了155.56%,而这其中农机服务类合作组织平均占到了65%以上,而且增速最快,2012年到2014年农机合作组织的数量增长了150.21%。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农民对于播种、管理、灌溉、收获等的农业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对于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大增。另一方面国家提供的农机合作的和农机补贴也刺激了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表4 内蒙古生产服务类型合作组织结构

2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表明:近年来内蒙古的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数量快速增长,同时在组织主体、组织结构和功能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分化。首先,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主要是由专业大户和农户自发组织占主导地位,同时社会化的多元化的主体明显增加,而且基层农村合作组织具有显著的带动效应。其次,农村合作组织结构当中种植业合作组织的结构相对稳定仍以粮食作物为主,而畜牧业合作组织受畜牧业生产结构变动和相关政策影响显著。第三,农村合作组织的功能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细分化的特点,过去那种什么都能干的合作组织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农业发展的需求了,而包括农机、植保、土肥服务在内的专业化生产性服务的合作组织是目前也是未来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发展方向。

3 政策建议

根据内蒙古农村合作组织结构和功能发展演进的特点,结合内蒙古农村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关政策措施,来进一步推动内蒙古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各级政府对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政策、示范等方法积极引导多元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及其他社会化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和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另一方面加大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植力度,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化手段的扶持引导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第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一方面,以政府担保为基础,通过政府贴息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专项资金,同时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农业信贷方面向农村合作组织倾斜,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小额贷款、低息贷款,尤其是启动资金和季节性生产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组织成员农户之间资金调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第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和风险利益保障机制。全区各盟市地区根据当地的农业生产结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适应当地农业生产结构特点和经营主体特点的生产性服务合作组织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对合作组织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与政府合作、风险保障基金和商业保险等形式的风险保障机制和补偿制度,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保障收益,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抵御风险能力。

第四,要加强基层农村合作组织的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储备。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组织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基层农村合作组织提出了更高的人才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者成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组织、经营、管理能力,来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合作组织当中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服务技能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同时引导鼓励返乡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到农民合作组织当中,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组织的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1]罗必良.农民合作组织:偷懒、监督及其保障机制[J].中国农村观察,2007(2):26-37.

[2]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1(4):36-48.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7):5-12.

[4]郭红东,徐旭初,邵雪伟,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完善与创新-基于对浙江省实践的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12):1-9.

[5]郭晓鸣,宋相涛.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新动向”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74-78.

[6]卢 敏,邓衡山,李 杰.相关利益方视角的农民组织认知分析——基于吉林省黄松甸食药用菌协会的案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1(4):65-73.

[7]Elena,Guozhong,Nicola.Factors for Successful Development of Farmer cooperatives in Northwest China[J].International Food and Agribusiness Management Review,2011,14(4):76-78.

[8]黄季焜,邓衡山,徐志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及其影响因素[J].管理世界,2010(5):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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