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决问题是检验良法的标准

2016-04-27 10:43杨团
WTO经济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慈善公益

杨团

慈善法为何出台

在慈善法出台之前,作为支持慈善法的民间参与者,我一直都有点担心,担心它会成为一个恶法,一路关注、努力发声都是想尽一份微薄之力。

我以为,慈善法是良法还是恶法,重在能否厘清群己权界,也就是私权与公权、公民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以及两两组合的关系。慈善法要用公权力保护公民自愿和自由选择做慈善的权利。

有人说,慈善既然是我们每个公民自愿选择的自由意志体现,为什么一定要用法的形式加以约束?它是否违背了公民自由选择慈善的权利呢?这是慈善法大众传播中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我们说,公民个人对他人的善意帮助是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当公民自组织成为社会慈善组织时,就属于公民权的延伸,延伸到公民的社会权利。这两者有时候不见得一致。

我们都知道,3月26日,演员李小璐被微博上一名因孩子生病,向社会求助捐款的假冒“苗女士”给骗了;3月12日,一名中山大学团委干部因孩子病情严重,以公益众筹的方式向社会求助,结果本来只需要8万元,却筹集了100多万,被人说成是骗捐,纠纷不断,致使他开始全额退款……这类事件不断发生,从我1993年进入慈善界以后,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显然,个人求助用公募的方式是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尤其在网络时代,公募行为在形式上难以分清是个人还是组织。如果不采取法治手段强制分开,而将个人求助这种基本公民权利与延伸的社会性、组织性的公募权利混为一谈,就往往导致恶劣后果。上面两个例子中,无论是求助者还是捐赠者都被伤害了就是证明。

显然,要解决慈善领域中的这些现实问题,正是慈善法必须出台的根据所在。我认为,一定要强调法治,因为以上的问题,用道德、道义治理是不可能的,必须要用法治。

慈善法为何十年怀胎?

对慈善认识不清。从2005年开始到今天,慈善法十年磨一剑方得以通过,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其实主要是因为大家对慈善的认识不清,每个人都明白:慈善不是属于民政部一家的,而是大家的。慈善到底是传统民政部门管理的“小”慈善;还是超越扶贫济困为主体的“大”慈善?慈善究竟如何定义,范围放到多大?这些问题一直争论不断,需要研究、厘清。

《立法法》出台。2013年,我国《立法法》出台,要求所有的立法都由人大常委会来完成(之前是由各相关部门来提的,比如《交通法》由负责交通的部委来提),不再允许各相关部门提案后再交予人大表决。2014年我国慈善法提上立法议程,刚好就是第一个在《立法法》出台后要立的法,是第一个由全国人大内部的部门自行立法的法律。这对全国人大来说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全国人大内司委非常努力,两年内到处调研,开了约30场研讨会,光是参加北大、清华联合召开的《慈善法半月谈》就有14场之多,参加中国灵山促进会组织的综合性大型研讨会就有4场。他们认真听取各方代表意见,与大家无数次地商讨,得到真知才去做法条。作为这两年民间协助国家立法的参与者,我的确是被他们的精神感动了。

一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界呼吁要搞一个慈善法典,也就是说这个慈善法的法条要具体、细致、可操作,要能落地,要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才是一个良法。

也就是说,慈善法如果能解决像魔鬼助学达人,李小璐被骗捐等等这些问题,它就是一个良法。

在协同、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的方式,是把慈善领域中所有发生过的实际问题一一排列出来,然后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来商讨法条。应该说现在出台的这个慈善法是非常不错的,它规定了很多内容,其中很重要的是对慈善定义、对组织登记、放开公开募捐、激活慈善信托、明确慈善财产管理等等,还有信息公开、税收优惠、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规范统统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体架构相当完善。其中有几大亮点:

倡导大慈善。慈善法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的组织,都是慈善法的主体,他们用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性质的活动,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等,都属于慈善。慈善法最后还有个兜底条款,叫做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都在内。这就很宽了,包括在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还有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质的活动。那么,宗教组织的慈善,企业的慈善都可以包括在内了。

厘清政社界限。慈善靠民间,靠的是大众,而不是靠政府,靠大款。过去的慈善有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政府直接上手,带头募捐,捐款放入与政府有关的组织自行分配。这就混淆了政社界限。政府做社会福利公共事业依靠的是税收,税收是强制的,所以,政府是以强制求公益,这是政府公益不是慈善。慈善是民间公益,是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公民以自愿求公益,政府公益和民间公益即慈善的方式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两者混淆了,政府来替代民间做慈善募捐,掀起募捐风暴,要求企业、机关干部等要为政府规定的目标捐赠,这就是摊派,就是强制。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是民间的,不许强迫、逼捐、摊派。

慈善法治。为慈善底线负责是此次立法的目标。此次立法把底线定牢,开启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时代,这也是用法治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里程碑。

重视可操作性。这部慈善法在扩展慈善的范围、巩固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逐步放开慈善公开募捐资格、激活公益信托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服务法定化等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条规定,无论慈善范围、主体、登记、公募资格、服务、奖惩规定全都突出了操作二字,一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立法走向专业化、法制化。这也是检验慈善法是不是一个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慈善法时代的企业作为

保护、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原本是从商业伦理角度提出的,后来扩展了。企业为什么应该担当公共责任呢?因为企业的权力在全球化时代大大提升了。权力大了责任也应该跟着长大。尤其跨国公司和联盟,你的全球影响力更大,更要站在公共立场上考虑对环境、扶贫、弱势群体等地域性甚至全球性的社会重大问题做出应有的回答。此次出台的慈善法把企业道义的责任以法律的方式保护、规范了,以后如果再遇到捐款摊派的,就可以手持慈善法来讲理,通过法治解决问题。

多选下的慎重抉择。此次慈善法提出了一个大慈善的概念,那么在这个背景下,企业该何去何从?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公益,公益就是公共利益的领域,是为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服务的,因此企业能做的范围很宽,没有哪个领域是不可以进的。所以大公司要认真挑选进入的领域,选择参与的规则和方式,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因为什么都可以进,所以更要慎重。

专业人才和长期志愿。企业未来的慈善活动该朝着什么方向走才是对的呢?为社会提供专业志愿者是一个重要方向之一。我发现目前的国际大公司在支持志愿服务时,不光支持钱,更重要的是支持人,以专业的人支持社会组织、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方式是捐出时间;比如1000个志愿捐赠小时。我以为是很好的项目创新,它将志愿捐赠的时间作为一个项目而且长期化了。

以慈善为生活方式。这不仅仅是捐钱与否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人的自由选择,而是更加重大的影响人类走向的大领域。如果慈善公益能够成为人类哪怕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社会的生态就能得到相当的改变。所以,大公司未来如果能够培养一大批以慈善为生活方式的人,就能起到改变社会生态的排头兵作用,让这些种子在企业、在社区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随风传播,影响更多的人,更多的社区和公司,促推人和社区和机构的共享慈善、共同发展。

编辑|董亚雪 yaxue.dong@wtoguide.net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根据作者在和众泽益志愿服务中心承办的2016年第一期V力沙龙上的发言整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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