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恒

4月下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此前,一系列文化立法行动已经拉开帷幕。这一立法新动向为何发生?又将如何演进?对于这些问题的探寻,不仅有助于理解文化立法的现实和理想,也展示了当下法治建设的一大主线。
立法“短板”的困境
文化是民族血脉、制度之母,是国民的精神家园和根基。从许多国家的经验来看,以文化立法推进文化建设,是塑造文化强国的关键路径。
多年以来,我国文化立法虽然取得了相当进展,但与其他领域的立法进展相比,却迟缓滞后、差距巨大。
2013年8月的统计显示,其时我国立法中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性规范性文件为1042件,仅占全部立法的2.7%。而在国家法律层面,文化领域法律更是仅占全部法律的1.68%,与之相比,经济、政治领域的法律所占比例明显高出很多,显而易见,文化立法是中国立法的“短板”。
截止2016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称得上法律性质的文化立法仅有“三法两决定”,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不仅数量寥寥,而且覆盖面极窄,除了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完备外,绝大多数文化领域都属于法律盲区。
由于文化立法层级偏低,主要集中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然带来效力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难以有效约束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又难免呈现政出多门、冲突抵牾等弊端,交叉处罚、推诿扯皮等现象也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