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强化对策

2016-04-29 07:50李东进
经营者 2016年4期
关键词:职能作用纪检监察国有企业

李东进

摘 要 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资监管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应在职能、方式、作风等方面的转变上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有效性。本文着重探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能作用发挥的强化策略,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 职能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任务与形势,在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时代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容易引发各类腐败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基本职能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监督职能,即确保企业领导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地、充分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和方针。第二,监察企业决策层是否做出正确的应对策略。第三,督促相关部门正确地制定和实施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案等工作。[1]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确保其发展环境的稳定性、有序性。显然,企业内部腐败现象必将激发职工的不稳定情绪,从而激化诸多矛盾,最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必须严惩企业内部滋生腐败的根源,才能够安抚企业员工激动的情绪,解决激化矛盾的根源从而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其次,全面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围绕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将自由裁量权较大,制度不够健全,容易滋生腐败,亟待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重要权力,作为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重点。第三,加强对生产经营成本规范管理,对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发挥的障碍

(一)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国企到今天为止尚未配备全面的纪检机构,并且对人员设置和岗位职责安排也不合理,从而严重地影响、制约了纪检工作的开展。首先,现阶段在国内部分企业的纪检机构人员并不是从事专职纪检工作,而是兼职处理与党风廉政工作关联度不高的其他工作,兼职会导致纪检工作的弱化。其次,在国内企业里有相当一部分的纪检干部并未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因此对于纪检工作比较陌生,也尚未能明悉纪检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最后国企领导层片面强调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这和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强调经济指标有很大的关系。

(二)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

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尚未明确地定义国有企业纪检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进一步规定其权限,在开展纪检工作期间能够采用的执法执纪方式数量较少,执法措施力度不够强。并且尚未能够拥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相关职责的权力,以及具备在其工作职能范围内追究相关涉事人员责任和定性量纪的权力。因此,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人员对于一些具体工作内容,只能够在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借力”这种方式妥善处理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事情。除非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引起书记经理的关注和支持,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其主要职能,反之则很有可能遭受较大的限制,最终导致难以有效地监督国企相关部门。[2]

(三)国企纪检监察方式缺乏专业性、实效性

国有企业内部体制上存在着局限性,目前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方式主要以上级纪委指导为主,难以形成有效的同级监督。相对国内政府机关的纪检部门而言,国企现有的纪检部门的人员缺乏纪检及其相关专业背景,难以支撑国企现行的纪检监督方式,开展国企内部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大部分纪检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即纪检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多数是由相关人员举报或者突发重大生产经营问题之后才实行。

(四)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偏低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和该部门的负责人职位级别情况是该机构地位偏低的具体表现。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内部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纪委主要强调维护党纪,通常情况下属于双重领导。简单说来,就是一方面企业纪委接受该单位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受到上级纪委领导。其次,关于调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生活待遇、职称评定等通常由企业来决定。所以,形成纪检部门与其他部门性质一致的表象,从而导致该部门难以有足够的威慑力并适时树立其权威。

三、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发挥的对策建议

应当采用何种手段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面临的种种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一方面,精简监督机构。兼并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督方式互补、职能重复或者相近的部门,成立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即由原有的法律顾问室、审计室以及纪委、室兼并而得。促使新兼并的机构采用合署办公模式,通过这种各司其职的办公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精简监督机构、避免权责不明、实现优势互补、强化整体职能的效果。另一方面,选派、指定一定数量的兼职纪检员并指导其参与、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实现疏通上下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的信息反馈通道,并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较为健全的监督检查网络。

(二)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

一是进一步强化双重领导体制。首先,他们必须同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企业党委负责,并及时地、有效地报告其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内。除此之外,关于纪检业务这一方面则主要对其上级纪检机关负责。其次,关于纪检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免职安排,企业需要先经过上级纪检机构的审批工作,确认之后才可以执行。二是纪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能够同时兼职企业其他管理职位。国有企业纪委书记能够同时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一职。企业纪委书记能够担任其副董事长以及监事会主席一职,规定其需要准时参加相关会议并积极参与到企业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当中。

(三)强化惩处并突出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应充分地显现其查办反腐等案件工作,在治本抓源头方面的作用,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和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同时,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用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行相关政策,强调和增强审理案件的工作,从而保障其工作效果;建立与办案相关的工作制度,进一步阐述其具体规定,从而规范办案流程和工作秩序;着重开展纪检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强化办案规范,从而为纪检部门及其干部构建良好的形象。此外,在处罚违法、违纪的企业工作人员之余,还要同时凸显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够局限于单位、部门的利益,而不追究其领导干部的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参考文献

[1] 朱慧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5(11).

[2] 冯继国.国企纪检监察发挥监督作用的难点和途径探析[J].中国石油企业,20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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