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碳市场全面铺开,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个行业已纳入第一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曾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分三批公布了24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指南,但由于水运行业的特殊性,国内尚未发布水运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指南,水运行业也并没有纳入第一阶段碳排放权交易。
水运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截至2015年末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6.59万艘(《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海运船队运力规模1.6亿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三。目前国际社会对船舶碳排放的减排压力日益明显,欧盟2015(757)法令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首个碳排放监测周期,因此,研究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算方法具有紧迫性。本文结合国内水运行业实际情况和国际政策要求,从核算报告主体、核算边界、排放因子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水运企业碳排放核算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核算建议。
如何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碳排放情况,并使碳排放核算核查体系更经济有效,“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责任主体”是水运企业碳排放核算中必须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水运企业的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船东、经营公司、管理公司是船舶碳排放管理的最主要的三个相关方,表1分析了上述三个相关方及单船作为报告主体的优缺点:
综上分析,建议现阶段以单船为基础进行核算,建议采用运营控制权划分原则,以“船东或从船东处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的任何组织”为报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