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亚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表述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如何量刑呢?这一次,标准来了。
其实,有一个问题,大家一直在等着答案。
此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表述,那么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如何量刑呢?标准是什么?
大家一直都非常关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次,标准来了。
不但如此,对于以下一些情况,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答案: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被告人辩称贪污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社会捐赠时,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有没有影响?
这些在最高检、最高法于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答案。
量刑起点由五千元调至三万元
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发布会上表示,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
那么,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应着什么样的量刑标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