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孩子闷死路边车内,监护人车主共担责

2016-05-05 09:00
分忧 2016年4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门锁李强

[案情]李强、张娟是一对“90后”夫妻,均为藤县大黎人。两人于2012年4月生下一子,取名李仲杰。2015年春节过后,两人就到广东深圳务工,儿子由李强母亲郭凤献照顾。

郭凤献年近六旬,身体状况欠佳。因为不能干农活,平时除了照顾孙子之外,她喜欢与邻居打牌娱乐。2015年8月份的一天,李仲杰跟随奶奶到邻居陈彬的铺面,随后郭凤献就与他人一起打牌,在此期间,李仲杰在铺面周围自行玩耍。下午5时左右,郭凤献打牌结束后发现李仲杰不知去向。

郭凤献很着急,连忙发动周围的人帮忙寻找,一个小时后仍未找到李仲杰。联想到最近听说的人贩子抓孩子的传闻,郭凤献害怕了,连忙打电话报警。同时还电话通知了远在深圳的儿子与儿媳,两人接到电话后连夜乘车赶回家。

经多方寻找,当晚10时左右,郭凤献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发现了李仲杰。这辆车就停在陈彬的铺面对面。打开车门后,发现孩子早已没有了呼吸。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诊断,确认李仲杰已经死亡。噩耗传来,张娟晕倒在回家的客车上。

事后,藤县公安局综合其他依据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李仲杰系中暑死亡。

李强、张娟事后经了解得知,这辆车属陈彬所有,因车的门锁已坏,无法上锁。夫妻俩认为,陈彬的车辆门锁坏了几个月却不维修,并把车停在公路边,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与李仲杰中暑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彬应承担事故40%的次要责任。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此,李强、张娟将陈彬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及其委托监护人郭凤献应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评析]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死者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担负着监护责任,其奶奶算是代替其父母行使监管职责。造成孩子死亡的首要原因是监护人没尽到监管职责,其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另外,因为被告的车停在路边,门锁坏了没有及时修理,对小孩的死亡确实应该担负一部分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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