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2016-05-09 08:36武亚坤
2016年12期
关键词:商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武亚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武亚坤

摘要: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今天,驰名商标作为一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则应运而生。因没有确切规定驰名商标概念,致使全世界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不同,也引起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对此问题的热切关注。作为商品或提供经营服务者的主要无形资产,驰名商标被大众接受与认可。它的认定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基础,而对它的正确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前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驰名商标制度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当前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属于一种双轨制模式,这种制度模式从形成和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所使用的这一制定依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基于此原因,本文就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认定原则、认定制度及驰名商标的保护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迅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而驰名商标不仅能够抢先占领市场,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价值连城。然而,使我们担忧的是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遭受到侵害。因此,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进而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是我们着重解决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概述

(一)驰名商标概念

尽管“驰名商标”这个表述形式受到了国际公约与各国法律的普遍应用,但却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导致商标名称十分繁杂,但是从其本质内涵角度来看,基本上都是相同的。一般认为,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在英文中表述是“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在我们国家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法律当中指出: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是在我国范围内人们普遍熟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性使得它可能遭受比一般商标更严重的权益侵害,因此,它也需要受到一种特殊的保护。世界各国的立法也都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对驰名商标也实施了保护。

1、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为驰名商标自身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所以更有可能受到非法的权利侵害。世界各国都实行了保护原则,而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现行保护商标原则是“无注册不给予保护”,要求商家要尽早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将商标专用权紧紧的掌握在自己手中,但会对那些驰名商标构成不公平被侵权的威胁。由于商标所有权人凝结在该商标身上的诸多心血,因此更需要《商标法》的保护。此种情况下,立法是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最好选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在执行“不注册就无保护”规定的情况下,对没有注册有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自身便是对其独特保护的一种表现。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基础,而对它的正确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前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目前,国内运用主动与被动的双轨制认定方式来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1、主动认定。所谓主动认定是在商标注册程序和商标评审程序中进行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处于月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所进行的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我们应该明令禁止经销商利益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仅能用以让商标所有者保卫商标权。

主动认定是由行政机关来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但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它可以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保护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被动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是由司法机关来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在多数西方国家中采用的都是被视为国际惯例的被动认定。被动认定之所以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是由于它可以避免因为主动认定而导致的诸多弊端。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必须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第一要符合个案认定原则;第二要符合被动保护原则;第三是根据实际需要认定的原则等。

1、个案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指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一个商标在某个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案件中必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驰名的认定是一种非静态的过程,要确定某个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性质,必须要针对其在个案中的具体状态。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只是一种相对的个案生效。因此,并非所有驰名商标在所有案例中都具有驰名商标性质。法律应当规定禁止驰名商标的持有者随意的在其他新产品之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

2、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与主动认定相对应。主动认定表现出了一定的不稳定性弊端,有的企业虽然还是驰名商标,但是可能已经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产了但是其商品上依旧是驰名商标,而被动认定之所以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是由于它可以避免因主动认定而导致的诸多弊端,并且法院具有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使得它作为被动认定的主体,让驰名商标的认定显得更为公正,令人信服。

3、按需认定原则。按需认定,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一般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原则中有一个疑问是主管机关该怎么界定 “案件需要”?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当案件可以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主管机关则不会再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随着新《商标法》的出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陆续发布而逐渐建立并初步完善。

(一)加强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

当前在我国,关于涉及驰名商标的法律只存在于民法和经济法中,而在刑法当中却是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使得商标犯罪的事实得不到应有的刑法上的处罚,使法律失去了其真正的存在价值。而随着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日渐增多且方式五花八门,只依靠民法和行政手段来保护驰名商标明显力度不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制度。

(二)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后续管理

目前,我囯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赖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及有关法院三个机构,因此,重视协调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尤为重要。需要严格遵照司法机构确立的标准,根据相关的原则实施,特别是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认定的效力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保证认定效率,减少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对于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后续监督、管理问题也需要行政部门予以关注,促使企业能够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完善对驰名商标的管理。(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4.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30.

[2]高亚红.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别保护[J].中国证券期货.2013.5:269.

[3]盛之康.浅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J].理论前沿,2013,7:96-97.

作者简介:武亚坤(1992-),女,河北邯郸人,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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