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可否要求劳动能力鉴定

2016-05-12 02:22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期
关键词:伤情王先生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可否要求劳动能力鉴定

主持人:

我是“老工伤”人员。在被确认为“老工伤”之后,我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遭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拒绝,理由是劳动能力鉴定不适用于“老工伤”。请问,“老工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广东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老工伤”一般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无论是条例还是266号文件,都没有对“老工伤”进行限定,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均应当适用266号文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排斥“老工伤”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老工伤”,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等规定,也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如果在当时没有进行鉴定,现在也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存在密切关联,但并非完全一致。享受特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但是,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不一定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还需要结合实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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