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的一大亮点无疑是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依据该法第56条规定:普通商品或服务,如果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或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何为广告代言人?何为代言行为?其将产生何种后果?代言人是否一概承担连带责任?新法颁布后,这些问题仍需探究。
关键词 广告代言人 代言行为 代言后果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毕克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77-02
一、 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得益于科技的进步,广告形式灵活多样,不论是电视画面的展示、微博上名人的推荐、还是淘宝店中的好评、买家秀,广告无形之中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些微博上、淘宝上的推荐人是不是代言人?对于他们的行为应不应该规范?如果是代言人,那么,存在虚假推荐时,其是不是要依据新《广告法》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的释义
1.广告代言人具备的积极条件。《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必须在广告中有积极地推荐、证明行为,单纯的装饰行为或则说是背景烘托行为,不可认定为代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