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宗教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2016-05-14 15:26邱兴洁
人间 2016年9期
关键词:社会功能社会组织

摘要:宗教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是攸关国家发展的大事。处理好政教关系可以更好的落实我国的宗教政策,发挥宗教组织积极的社会功能。本文将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分析了每种类型下政府和宗教组织的状态及社会影响。在四种关系中我们应该构建合作型关系,避免有害于双方的关系。政教关系涉及的不仅是政府和宗教组织,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才可能构建出良好的政教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关键词: 政教关系;社会组织;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B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47-02

宗教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宗教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所谈论的政教关系主要是指当今中国社会中的政教关系。如今的中国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进入了一个转型发展期。经济上,中国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但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产业升级。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在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也呈现出一种良好的发展趋势。虽然整个趋势是朝着较好方向在发展,但当今中国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诸如政治上要求进一步民主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经济上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文化上对传统文化如何复兴的疑虑等等。政教关系正是在这一复杂形势下被政府重视,而且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问题。

对于政府和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依笔者的见解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对抗型、合作型、游离型、不定型。

一、对抗型关系

首先谈谈对抗型。对抗型政教关系是指政府和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以一种冲突对抗的方式而存在。这种对抗型关系按照冲突挑起的主体又可以细分为二种。一种是在对抗型关系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可以理解为政府主动压制宗教组织。第二种是宗教组织占据着主导地位,即宗教组织主动挑起与政府的对抗。对抗型政教关系中,三武一宗灭佛可以算是政府主动挑起的典型例子。汉末的太平道起义可以划入宗教组织主导的例子。对抗型关系虽然是政教关系中一种非常激烈紧张的状态,但我并不认为这种关系的结果就一定是有害于政府和宗教组织的。在对抗型中存在着一种在对抗中互相了解妥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双方的对抗实际上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化解。只有那种完全暴力型的对抗关系才是有害双方的。

之所以会出现政府和宗教组织之间的对抗关系是因为二者一定存在着某种利益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政治上的。历史上三武一宗的灭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经济、人口被寺院控制把持,造成国家财政和人口的缩减,影响了国家的利益,所以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以一种很暴力激烈的方式主动挑起了冲突。再以太平道起义为例,太平道一开始就有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以宗教为旗帜吸引广大民众聚集在太平天师的领导之下,当中央王朝的力量削弱后,挑起了黄巾起义。虽然名为起义,但事实上我认为更接近于一种暴动。这次起义导致了汉朝的灭亡以及随后几十年的乱世。在暴力对抗型的关系中可以说没有绝对的赢家,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政府镇压宗教组织为结尾。暴力对抗型的政教关系既不利于宗教的发展也对国家有害。为了避免暴力对抗,最好的措施就是避免国家或者说政府与宗教组织在重大利益上的冲突。何谓重大利益,对于宗教组织来说一是经济利益、二是信教群众。对于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利益就是政权的存在。由于中国从来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所以国家政府与宗教组织必然有着区分,不可能存在政教合一那种宗教利益与政府利益重叠的状况。对于宗教组织来说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之后,应该将组织的重点放在教义的钻研和协调组织内外关系之上。如果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作为一个宗教组织来说不仅违背了宗教的神圣性要求也会引发社会其他组织的不满,最终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其次是在信教群众的发展上,事实证明宗教组织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没有信教群众的宗教是虚幻的空中楼阁,但一味追求扩大信教群众(如当今基督新教的某些教派)只会引起政府的警觉和限制。在今天的中国社会,政府是不可能允许一个有着太多信教群众且带有外来色彩的宗教组织。面对如今有着强大控制力的政府,宗教组织的领导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尽量避免与政府的冲突。对于政府和宗教组织之间的非暴力对抗,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双方都要防止这种关系走向暴力对抗。在非暴力对抗的政教关系下,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了解,化解已有的矛盾,不管是政府还是宗教组织都不应该进一步加剧矛盾,使矛盾失控走向暴力对抗。防止矛盾的激化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顺畅的沟通。所以,我认为应该加强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和联系,应该有一批中间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与宗教组织的中介人和桥梁沟通双方和缓解双方矛盾。

二、合作型关系

合作型的政教关系可以说是一种比较良好的关系,一般情况是有利于双方且对整个社会是一种良性的发展。这种合作型关系既可以是某一方面的比较浅层次的协作关系也可以是很深入的合作。合作型关系发展到极致的状态应该就是政教合一。合作型关系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和宗教组织存在着某些共同利益。最常见的情况是政府需要加强自己在宗教界的控制力,所以会选出一些宗教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反过来宗教组织要发展壮大,政府的支持是最好的后盾。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宗教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是应该而且是必须的。从社会功能学来看,政府和宗教组织作为社会中的一部分,两者必然会发生交集,这种交集在正常的社会中就体现为双方以合作的状态共同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的发展。

合作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着弊端。首先,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合作有可能是为了共同剥削压迫普通大众。政府利用宗教,让宗教作为一种麻痹民众的工具,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利用佛道教维护统治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合作型关系中,不仅没有对社会起到促进作用,还会造成宗教组织内部的分裂和矛盾。能够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可以得到大量的财富和特权,没有与政府合作的教派则会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状态。哪怕是在与政府建立了合作关系的教派中也只是少数的上层宗教人员可以获得利益。这种合作关系不仅没有促进社会进步反而形成了一种负功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其次,在合作型关系中可能会出现政府扶持某个教派,这个教派壮大后为了摆脱政府控制或者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与政府冲突,这也是我们需要防范的。

三、游离型关系

游离型关系指宗教组织与政府的直接联系基本没有。这种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宗教组织的人员坚持隐修,走出世的修行道路。这些宗教人员多远离世俗社会,甚至不属于任何宗教组织。他们隐居在条件艰苦的地方进行宗教修持,他们不关心俗世的事物,为了某个宗教境界而不断努力追求。这些宗教组织与政府的直接联系基本不存在,从政府角度来看它们基本不会威胁社会和政权。伊斯兰教的苏菲主义者,道教的隐修士都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就是宗教组织刻意回避与政府的联系。刻意回避并不意味着这类宗教组织一定是反政府的,但是这种刻意回避造成的游离型关系是最危险的一种政教关系。刻意回避型关系的形成可能是宗教组织自身主动造成的,也可能是政府主动切断与宗教组织的关系造成的。由于刻意回避,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不能够传递任何有效的信息和沟通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旦将对方视为威胁就可能引起双方的冲突。其实不管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多大的矛盾,只要双方还有沟通渠道就有机会化解矛盾。刻意回避型的关系中不存在沟通渠道,只会增加双方的猜忌和误判。所以这种关系是最危险的,也是最应该避免的。

四、不定型关系

不定型政教关系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政府与宗教组织关系在合作型、对抗型、游离型三者之间转化。政教关系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改变着的。不定型关系多存在于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最显著的例子就是义和拳组织。义和拳组织在早期是属于被清政府镇压排斥的宗教团体,袁世凯在山东时对义和拳进行了严酷的围剿。在这一时期,义和拳组织也采取对抗措施回应清政府,可以说两者出于一种对抗型关系中。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政府迅速改变策略,主动示好扶持义和拳,双方的关系转变为合作型。在这种转换中可以看出政教关系的主导权往往在政府一方中,只要找到更大的利益共同点双方就可以压下矛盾互相合作。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清政府又在极短的时间内下达了围剿义和拳的政令,双方关系再次成为对抗型关系。不定型关系对宗教组织是最具伤害性的,这种伤害性不但表现在宗教组织内部也表现在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上。就政府和宗教组织关系而言,不定型关系会导致政府对宗教组织政策的多变和不定。在这种多变和不定政策之下,宗教组织内部的成员会产生一种混乱感。这种宗教组织成员的混乱感一旦长期存在势必导致成员对宗教组织的认同度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宗教组织的内部分裂。在不定型关系下,宗教组织对政府的态度也是多变而难以琢磨的,这会加大政府处理好与宗教组织的关系难度。不定型关系的存在会使政府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信任感下降,在双方都对对方信任感下降的情况下就会发生误判。这只是就政府和宗教组织关系而言,实际上在不定型关系下也会导致宗教组织与其他的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复杂化、问题化。所以,不管从政府还是宗教组织的角度来看,不定型关系也是应该要避免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利于双方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从政教关系的四种类型中,我们可以发现政教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政教关系表面上看似乎只涉及政府和宗教组织两方,但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下,双方的关系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简单的将政教关系看成是一种宗教问题是欠妥的,政教关系不仅涉及宗教、政治,还掺杂有经济、民族、国家等多种因素在里面。建立良好的政教关系是我们所追求的,是符合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利益的,而要建立良好的政教关系就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虑。我始终认为建立良好政教关系的第一步是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政教关系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总而言之,处理好复杂的政教关系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需要各方面的参与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政教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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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践.论政治与宗教的多层关系及其互动.宗教学研究.2007年02期.

[3]王秀哲.政教关系的全球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04期.

[4]拉灿.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演变历史分析建立和谐政教关系的社会意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06期.

[5]王作安.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宗教.2009年11期.

作者简介:邱兴洁(1990—)汉族,四川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史与当代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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