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2016-05-14 15:26周丹
人间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涌现,情况越来越严峻。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严重,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来保护环境已经不够,因此运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日渐成为一种趋势。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提出之日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管辖问题作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1-01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大了严重的损害。社会大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也日渐上升。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一问题,向政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环境诉讼公益制度随之产生。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和产生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所提起的公益诉讼。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内容为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一些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列举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做出了新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峻。人们在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己的生命健康,这样,人民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促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这一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表明我国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上要求越来越高,规定越来越完善,这对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起到巨大的作用。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着很大的进步性,为我国司法威严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及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制度的要求更高,在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法律规定方面,当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很多地方还不明确,比如对于诉讼主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可能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其次是在管辖权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的内容为公益诉讼案件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是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要除外。此法条的出现,解决了一些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但同时也引出了一些新问题。

再次是在审判组织方面,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进,各地纷纷出现了环保法庭,但是这还只是在试验阶段,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推广,而且在某些地方环保法庭也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仍然会出现“零诉讼”的情况,这就使得环境案件得不到处理。就目前的环境情况,法院没有设立专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庭,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能够使诉讼顺利进行,这必然会导致环境侵权案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这样也就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公正性诉求,更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正性的实现。

最后是专业性人才缺失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现在依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难、举证难、胜诉难,法院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而在现在的中级人民法院里是缺乏能够处理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人才。假如在新入手时没有专业的工作人员,这就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等事项,也会严重影响到案件的诉讼效率,因而同样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建议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推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促进了这一诉讼制度的发展。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在现实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进步。主要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完善管辖问题。环境侵权案件有它特有的独特性,第一是受害人人数较多,第二就是此类案件会涉及到对污染行为的评估、对严重性的判断、对证据的调查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比较复杂的,完善管辖问题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第二,确立严格的执行程序,认真监督。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在执行中,一定要做到坚决依法追究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要对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杜绝腐败的滋生。而且环保等执法部门也要敢于担当,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行为也要问责,对渎职失职的也要依法追究,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第三,增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是一个新型的制度,因此关于这方面的专业性人才还不多,这样的现状不利于保障社会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保障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开设专门的课程,促使这一制度不断完善。

第四,加强公民个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不足以保护环境,公民必须把自身投入到这一实践中,推动环境的改善,并且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卫民、郭继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人民司法》,司法论坛 2013年17期.

[2]陈果.《环境民事诉讼管辖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年3月(下)司法天地.

[3]李浩.《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法学家》,2012年第4期.

[4]万宏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完善》.《甘肃理论学刊》, 2014年3月第2期.

[5]李亚琪.《浅析新民诉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制与社会》,2014年1月(上)法制园地.

作者简介:周丹(1992-),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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