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获得显著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影响

2016-05-14 15:26雷玉龙
人间 2016年9期

摘要: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门槛有很大的关系,在理论上学者把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具有区分和标示的功能,“获得显著性”只有在商标附在商品或服务上,同时被广泛大量的使用才有可能获得区分和标示的功能,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入手来论述获得显著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影响。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4-01

一、案例简介: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把中信文字商标分别注册了第37类的第83987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建筑领域;第36类的第84783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金融服务业。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中信”为臆造词汇,显著性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江苏中信建设公司(简称中信建设)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中信公司商誉的目的,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淡化了“中信”文字商标,构成对中信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江苏中信建设公司辩称:“中信”文字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为叙述性商标。因而”中信”一词的显著性弱,将“中信”词汇作为企业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中信公司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名称简称和注册为商标,”中信”才为公众所熟知,并与中信公司产生了无法分割的密切联系,因而在商标法意义上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识别性,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使用”中信”为其企业字号,侵害了中信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①

二、案例引出的问题

具体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中信”为公众所熟知,并与中信公司产生了无法分割的密切联系,因而在商标法意义上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识别性,进而认定中信建设把“中信”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会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应当认定中信建设的行为侵犯了中信公司的商标权。就本案的裁判过程来看,法院对中信建设公司所陈述的本案认定的驰名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业,而其经营的是建筑业,两者毫无关联,涉及的公众差别极大,不存在混淆或误导公众的可能,且”中信”一词是通用词汇,显著性不高、识别性不强,在保护范围上非常有限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相反法院认为,正是由于中信公司的使用,“中信”才与中信公司产生了无法分割的密切联系,具有可在商标法意义上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识别性。很显然这种显著性应该属于“获得显著性”,理由有三:一、就单纯中信这个词汇作为企业名称而言,其确实可以理解为企业“立跟中华,忠信立企”企业理念的简称,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把“中华民族忠信”作为企业文化的简写,从这一层意思上将中信是个公共领域的词汇;第二、把“中信”作为服务类商标,直接明白的蕴含着服务质量的特征,所表达的时服务本身的特征,目的是用文字商标所含文字原始本身的语词含义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心理共鸣,从而吸引相关消费者。第三、法院认定“中信”文字商标具有显著性是由于中信公司长期使用才使得该商标与企业具有了独一无二的联系的认定,这种认定商标获得显著性可以进行跨类保护是在综合考虑了中信公司的企业历史进程、企业行业背景、中信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及相关的文件等多种因素才得出来的结果。

三、获得显著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影响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②

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前提是必须要求符合显著性的标准,但是否要求这种显著性必须是固有显著性,一个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通过自己的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是否也可以获得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待遇,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固有显著性不高、识别能力也不强的商标,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也是有可能享受到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待遇。但是这种通过进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所获得的显著性进行反淡化保护时必须更为严格,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比如该商标权利人的历来的长期生产经营情况、广告宣传情况、该商标以往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等,对“获得显著性”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时必须谨慎,不得乱用、更不能滥用。

注释:

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29号

②孙雪亮:《驰名商标淡化:美国的理论与实践》,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冯晓青.商标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3]李小武.商标反淡化研宄[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雷玉龙(1989-),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