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精神的培育

2016-05-14 11:21刘冰杨鲲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培育路径内涵

刘冰 杨鲲鹏

内容摘要: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具有人民性、职业性和法律监督性的特征。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保检察官正当履职、满足人民公平正义需求有重要价值。因此,需要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检察文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三个方面培育检察职业精神,确保检察职业精神得到切实有效的培育和弘扬。

关键词:检察职业精神 内涵 培育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检察职业精神以忠诚为基石,以为民为宗旨,以公正为核心,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清廉为操守。”检察职业精神既是我国检察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又是检察队伍建设的筋脉和核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检察职业精神的有无与强弱,在深层次上决定着检察官的价值追求、执法能力和司法行为。在新形势下,如何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职业精神,是推进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过程中所应着重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检察职业精神的内涵与特征

检察职业精神,是指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是“集中反映检察职业特征和时代特征,对检察人员到思想引领作用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1]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维度,检察职业精神以凝结检察官群体对于法治国家和检察事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意蕴,是检察官职业共同的精神指南。

要而言之,检察职业精神有三个主要特征:(1)检察职业精神具有人民性。检察官是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是检察官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在整个司法体制中,唯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扮演者积极主动的角色,代表国家和人民追诉犯罪、保障人权。检察职业精神的人民性既体现着检察官对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执政理念的认识与实践,又充分体现着人民检察事业的特点。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是检察职业精神的基本底色。(2)检察职业精神具有职业性。检察工作既是一种公务,也是一种职业。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职业精神根本上反映的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其突出特点是以检察官职业为载体,运用规则处理法律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其职业性特征准确地反映了检察职业精神的本质内涵。(3)检察职业精神具有法律监督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的任性。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官不仅参与正义的生产行为,还参与对司法不公的矫正行为。手持正义之剑,强化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而庄严的使命,也是检察职业精神区别于其他职业精神最显著的标志。

二、培育检察职业精神的必要性认知

(一)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的意识层面,是人们对法治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升华提炼,是对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多种心理的有机融合,是实现法治中国所必备的精神要素。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护法者”,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合格的检察官,首先必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通过进一步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有利于深入挖掘法治精神的基本价值内涵,与检察官的内心价值形成吻合;有利于凝聚检察官的智慧和力量,为法治精神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精神支撑。

(二)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官正当履职的精神基础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检察官在履职时区别于法官的中立性、律师的防护性,带有明显的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也因此,检察官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均需服从于检察职业的需要,更应自觉接受检察职业精神的引导。检察职业精神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可以有效地强化检察官的职业认同,从而把情感认知提升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确保正当履职。事实上,真正为检察职业精神所激励的人们,会以检察职业的要求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履行着自己身上所担负的神圣职责。一直以来,面对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待遇不高的职位现状,无数的检察官在自己的岗位上坚守,这无疑是以一种强大的精神支撑在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甘洒热血。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检察官失去职业精神,则检察制度亦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良知和温度,最终会沦为一台冷冰冰的制度工具,难以行稳致远。总体而言,职业精神是一种价值理性,履职行为是一种行为理性,若失去精神规制,检察官的正当履职将会变为无根之游谈。

(三)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是满足人民公平正义需求的必由之路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权威就体现在人民和法律接触之中,要让群众以看的见的方式感受到检察官所具备的法律职业精神,通过检察官的言行让群众对司法行为感到信服。而一个不具备职业精神的检察官,极有可能在司法运作中出现偏差,从而成为检察事业和公民的敌人。正如潘恩所讲,“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2]如果公民对于司法的态度是冷漠、厌恶、规避与据斥,而不是对司法的热情和期待、认同与参与,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建立只能是风声月影。反之,在“民以吏为师”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如果将其职业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自然会得到民众的信服,从而共同创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法治环境,构建起“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社会上诸多矛盾也可以在寻求共识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三、检察职业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推进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检察官道德境地,约束其内心的恣意,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对此,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大力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推进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强化职业认知,提升职业荣誉。康德认为,“对职责的敬重”是“唯一正确的道德情感”,“这是从道德塑造心灵的唯一表述方式,因为只有它才能营造坚固并精确规定的原理”。[3]要让检察官理性地认识到,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既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能,又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情操,并非是一般人就能胜任的工作。检察机关要教育检察官正确认识检察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价值和角色定位,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认可,增强职业荣誉,让检察事业为检察官“理智所赞许,感情所爱护,意志所愿服从”,[4]在检察机关中形成争取和维护职业道德的氛围。

2.树立道德楷模,注重正面引导。检察官群体是一个甘于奉献的群体,每个检察官身边都有值得起尊重、敬佩的榜样。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挖掘道德楷模,多树立典型、宣传典型,通过与先进人物心与心的交流来体验他们耐得清寒、耐得寂寞、甘于奉献的道德境地;通过开展诸如“学习道德模范”的主体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受教育的检察官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职业道德,更深刻地启发检察官的职业良知和为人之道。

3.提升自我修养,严守精神高地。“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就是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纯洁思想、坚定信念,经受得住各种考验;在思想认识中,要有敢于为非的勇气和魄力,要有听取别人意见的雅量和气度;在日常学习中,努力从传统道德文化中汲取养分,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不断提高内心的道德修养,莫使心中明镜沾染尘埃。

(二)构建以法治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内核的检察文化

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不过是穹窿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石”。法治建设中真正起作用的,就是那些看似不可捉摸,却又根植于心、稳定潜蕴的文化因素。当前,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要广泛开展时代精神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以思想不断解放推动检察文化创新发展,推动检察职业精神的不断提升。

1.永葆检察文化的先进性。在长期的人类历史中,法律职业永远是对社会变动反映最敏感的一个群体,始终在调整法律以适应新情况过程中起领先作用。正因如此,孟建柱书记在2016年全国政法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在遵循规律,“要”在改革创新。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检察机关必须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检察文化的内在要求,增强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始终紧跟时代的步伐。

2.重新打造检察官的主体意识和法治观念。检察文化建设要始终把“人”作为核心,把检察官群体作为文化建设的主体,主动引导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新,在思想上保持上下一致。要发挥检察文化的精神培育功能,坚持发展个性,扩充人格,充分提升检察官参与检察文化的热情。通过检察官的智力汇聚,使其人格和精神如山间林泉,浸润心灵,汇入检察文化的江河之中,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思想境界。

3.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检察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基本途径。对此,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努力营造具有民族和时代精神特征的文化氛围,通过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把检察文化融入到检察官的工作生活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官讲坛、法律公众号、微信平台、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也可以利用期刊、小说、影视作品来直观地展现、宣扬检察职业精神,营造健康的检察官精神家园。

(三)加快检察官职业化进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已成为普遍共识,而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此,检察机关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教育培训的专业性。正如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熟知法律之前,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不仅仅需要广博的知识积累,还需要明确的逻辑判断和敏锐的社会洞察,一个缺乏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人注定胜任不了检察工作。对此,检察系统的培训部门在教育培训中需促进学科型教育向职业性教育、知识型教育向能力型教育转型。既要夯实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专业化的论文写作和审查报告,又要通过案件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调研等形式对不同案件的事实和背景进行符合法律思维的分析、研判,一步一步地在办案中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

2.提升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的一个捷径就是大量总结、研读案例。对于检察官来说,既要总结自己所办案件的经验教训,又要有心地收集大量经典案例,认真研读,深入思考。通过对案例背后的法律论证、逻辑推理和证据采纳的总结,能够很快地掌握检察职业的主线,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很快上手,并且会有一个成熟、准确的处理,展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

3.保证办案主体的职业化。检察机关要将有着较强法律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集中在办案一线,将司法精英选任到办案岗位上来,既有利于正当履职,又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要以检察官职业的履职需要为重心,坚持不同岗位不同标准,不同主体不同要求,对于办案一线办案主体的标准只能提高,不能放低。此外,办案主体的职业化还需自觉将自己置身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要学会和律师、法官以共同的法律语言、职业习惯和思维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接受来自法官、律师的职业评判,认真反思身上的不足之处,不断磨砺检察官的专业技能,保障检察职业精神得到切实有效的培育和弘扬。

注释:

[1]张耕主编:《检察文化初论·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6页。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6页。

[4]贺麟:《文化与人生》,世纪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5]魏英敏主编:《新伦理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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