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完善

2016-05-14 11:21齐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制度完善

齐杰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顺利地开展。笔者拟对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全面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量刑建议 司法实践 量刑公正 制度完善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现状

关于量刑建议制度,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执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包括量刑建议的提议提出、受理审查、出庭支持和辩论、抗诉救济等一系列活动。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定义、性质,原则、适用范围,内容,数罪和共同犯罪的量刑建议,量刑评估,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提出时机,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后的法庭审理程序,庭审中对量刑建议的调整等方面。《意见(试行)》主要规定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等。“两个意见”均规定了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作量刑建议书或者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要有一定的幅度。“两个意见”虽然相对比较概括,但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各地的试运行起着指导作用。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

虽然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目前没有被法律确认,但是由于这项制度的优越性被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所接受。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试点工作已有多年,其经验值得总结和进行立法确认。

1.得到人民法院的普遍支持。量刑建议制度的开展,既要配合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又要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的法院还是积极支持和配合的,有的地方还共同制定规范量刑建议的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检、法双方就开展量刑建议规范化和量刑进入庭审模式试点达成共识,选择盗窃、故意伤害等5类案件在起诉书中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在庭前沟通试点案件的举证方式,庭后探讨庭审效果及出现的问题。

2.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据四川省15个地、市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的统计结果来看,近年来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基本在80%以上。此外,上海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的比例为70%,2007年则上升到了94.55%。[1]

3.提高了判决的准确度和当庭宣判率。在庭审时,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都围绕着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以及当庭宣判率。例如,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至2003年期间,共对351件案件,496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法庭的当庭判决率提高了20%。目前该院法庭的当庭判决率平均提高了25%,判决时间平均比以前缩短了2天。

4.减少了被告人的上诉率。由于量刑建议必须要求公开透明,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人们提高了对判决公正的信任,被告人与辩护人也提高了对量刑建议的认同。因此,在实践中,被告人同以往相比会更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来谋求客观、公正的量刑建议。使得被告人的上诉率和再次犯罪的机率大大的降低。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自实务部门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各个试点的运行情况也不尽相同,这种混乱的局面对量刑公正的实现起着巨大的制约。我们不妨以司法实践情况为依据,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量刑建议加以明确规定

吸收“两个意见”中的合理成分和试点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加以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增强责任感,同时提高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用率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认同度,实现量刑公正,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量刑问题应当放到庭审程序中来解决。由于我国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刑事审判程序结构突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而淡化了量刑问题的处理,导致量刑复杂问题的简单化,不利于实现量刑公正。笔者建议在庭审中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使量刑建议权体现出其真正的价值。首先,强调定罪与量刑在庭审程序中的同等重要性,并且强调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定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而且在定罪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控辩双方才能讨论量刑问题。其次,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也是对量刑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在量刑程序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将来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态度等都是量刑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的分离设置,检察机关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最后,量刑程序的独立设立,使得在庭审程序中将复杂的量刑问题公开化,这不仅使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庭审程序中有了明确的空间,而且也使得量刑问题在法庭上进行公开的辩论,量刑问题由原来法官私下解决转为公开透明的解决,从而使量刑公正性在程序上有了保障。

(三)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程序和量刑辩护程序

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设置当然是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理想状态。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将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区分开来,先后进行。使其与定罪程序分离设置。最重要的还是在庭审中使量刑过程进一步的公开透明,使量刑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

(四)建立事后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量刑建议制度的客观公正,应当在量刑建议提出之后,建立事后的跟踪考察和监督制约的机制,使量刑建议得到到有效地实行。首先,采取召开量刑建议季度评议会等方式,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其次,对未被法庭采纳的量刑建议实行重点检查,对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有较大出入的,要求说明理由;再次,如果涉案人员对量刑建议提出疑问的,法院应该予以公开答复。

(五)在判决书中增设对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

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都比较注重对具体判决理由的阐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甚至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文规定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包含对判决理由的阐述。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有罪判决中对那些影响量刑的因素应当作出明确的阐述。在判决书中充分的阐述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一方面可以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被害人和有罪被告人理解、接受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被告人的认罪伏法,减少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数量,进而减少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也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量刑建议是公诉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应当全面的实行而不应有所选择,并且应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其深层意义绝不仅限于为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为司法改革提高契机,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

注释:

[1]参见张国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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