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秋彤
【摘 要】本文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的特点提出农地收益权的优化路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政府支农支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经营性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粮食总产量和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为解释变量进行多远回归分析,得出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对经营性净收入的贡献是非常显著的。
【关键词】农民收入;多元回归;农地收益;产权制度改革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集体农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与固定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尤为可观,农民集体农地收益权愈加受到重视。但由于农民的弱势地位,其农地收益并未得到充分地保证,往往被其它强主体所侵蚀或成为无谓损失[1]。
二、农村居民收入变化特点
(一)收入水平持续稳步提高。
2012-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7916.6元、8895.5元和9892元,同比增13.46%、12.37%和11.2%。
(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近三年来2012、2013、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均高于该三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12.63%、9.73%和9%。在总量上,1978年与2014年城乡人均收入的绝对值差距从209.8元扩大到19489元,城乡收入比从2.57倍扩大到2.97倍。
(三)区域收入差距仍然明显。
江苏、福建和浙江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14958.44元、12650.19元和19373.28元,明显高于四川、贵州和云南的9347.74元、6671.22元和7456.13元。
三、农地收益权优化路径分析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的农地改革针对农村“三块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让土地权益释放红利,让财产性收益给农民带来实惠。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
(二)增加政府支农支出
本世纪初,工业反哺农业,对农业实施“四项补贴”。1978-1985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年均增长率为0.28%,1986-1991年年均增长率为14.58%,1991-2014年年均增长率为20.39%[3]。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在土地出让金收益大幅增加的同时,征地补偿标准并未相应提高,由此说明农民集体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在土地收益分配中,中央和省级政府所占比例较少,市、县级政府收益比例过大,农民的补偿与他们的农业经营收入和家庭生活支出相比普遍偏低,这种分配状况既损害了收益分配的公平,也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
四、实证分析
本文选择了1994-2014年的3个相关变量:经营性净收入-第一产业净收入(元/人)、粮食总产量(千克/人)和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公斤/人)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分析。
(一)平稳性检验。
对1994-2014年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处理,从时序图可看出各序列呈指数上升趋势,显著非平稳。使其对数化,记为lnOI、lnGOG、lnPOG。在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之前,需要检查变量的平稳性。使用ADF单位根检验对各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平稳性检验发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为一阶单整变量,即lnOI~I(1),lnGOG~I(1),lnPOG~I(1)。
(二)各变量与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因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只能对同阶单整变量进行检验,以经营性净收入中第一产业净收入(OI)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余变量粮食总产量(GOG)、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POG)作为解释变量,分析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可知粮食总产量(LNGOG)和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LNPOG)是经营性净收入中第一产业净收入(LNOI)的格兰杰原因。
根据E-G两步法,以经营性净收入中第一产业净收入(LNOI)为被解释变量,以粮食总产量(LNGOG)和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LNPOG)为解释变量做长期协整关系检验。
第一步,协整回归。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LNOI和LNGOG、LNPOG之间的方程,结果如表1。
得回归方程:LNOI=5.593+2.176*LNPOG-2.397*LNGOG
第二步,对残差并用进行单位根检验。在5%的显著水平下,t检验统计量值为-2.683,小于临界值-1.960,从而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由此可以判断OI和POG、GOG之间存在协整关系,OI和POG、GOG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由长期均衡方程和LNPOG前面的系数可以看出,第一产业净收入对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的弹性系数是2.176,即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每增加1%,第一产业净收入增加2.176%,可见每个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对经营性净收入中第一产业净收入的贡献是非常显著的。
五、总结及建议
优化农地收益权配置路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增加政府支农支出。遏制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参考文献】
[1]罗红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0-11
[2]单胜道,陈强,尤建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及其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彭开丽.农地城市流转的社会福利效应[D].华中农业大学2008
[4]徐唐奇.农地城市流转中农民集体福利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