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探究

2016-05-14 19:40陈天翔冯振洋
学理论·下 2016年7期
关键词:列宁

陈天翔 冯振洋

摘 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但是自其创立之初就饱受争议。作为列宁民族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民族自决权在号召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争取独立与苏联构建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现今世界范围内也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的理论来源。民族自决权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作用不断变化,如何使其发挥正确作用,趋利避害,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列宁;民族理论;民族问题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037-02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伴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从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法国的卢梭到德国的康德、费希特,民族自决的思想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族自决权的运用也从北美大陆殖民地独立运动扩展到广大的欧洲大陆与亚非拉国家。而近代维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就是民族自决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起源,则来自于1878年马克思在针对波兰问题时提出的。恩格斯在《支持波兰》一文中指出,只有在波兰“重新掌握自己命运的时候,它的内部发展过程才会重新开始,他才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来促进欧洲的社会改造”[1]505。1892年2月,恩格斯在论述国际合作时再次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合作实现路径必须依赖于各民族的自决,只有各民族实现了民族自决,才有可能实现世界无产阶级的国际合作。

一、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早在1902年,列宁就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民族自决即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2]21。1915年,列宁在《和平问题》中指出:“如果不承认和不坚持被压迫民族有自决权(即自由分离权),实际上就不是社会党人而是沙文主义者了。”[2]452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列宁是从整体的无产阶级革命利益出发来阐释民族自决权的。在1903年《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列宁解释了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我们应当始终无条件地力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2]21

随着苏联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深入实施,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在1917年的《论修改党纲》中,列宁指出:“‘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了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权……我们夺得政权之后,必须无条件地立刻承认芬兰、乌克兰、亚美尼亚以及一切受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的资产阶级)压迫的民族都享有这种权利。但我们从自己方面来说,决不愿意分离。”[2]717在这里,列宁将“民族自决权”改为了“自由分离权。”

二、列宁运用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原则

作为列宁民族理论中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既包括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思想,也包括自决后的民族团结与民族联合的思想。在民族独立与民族自决方面,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3]371。而作为独立后的相互平等的各民族,在无产阶级革命中应该走向联合与团结,即民族自决的最高形式和目的。这就说明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其应用于实践是有其特殊时代背景和条件的。第一,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必须坚持和服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列宁在1903年就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在原则上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不能超出无产阶级斗争的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民族自决权必须服从无产阶级斗争利益的需要。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无产阶级支持民族自决权并非是促进各民族分离或建立独立的国家,而是为了推动各民族阶级联合和团结,建立更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必须结合具体时代条件与各国家实际特点相结合。列宁通过对民族运动的分析得出资本主义经历了两个时代,一个是资本主义上升期,即民族国家建构期;另一个是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即帝国主义时期。两个时代的民族运动的历史任务是不同的。所以,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就要分时代、分国家而定,民族自决权也是不能绝对化的。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不估计到一个国家的所有这些一般历史条件和具体国家的条件,就根本无法考察这个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纲领。”[3]513第三,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民族分离而成立小的国家。列宁将这与离婚权做了一个比喻,认为“责备拥护自觉自由,即分离自由的人是在鼓励分离主义,正像责备拥护离婚自由的人是在鼓励破坏家庭关系一样愚蠢,一样虚伪”[4]423。

列宁认为民族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阶段:“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是其一。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是其二。这两种趋势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规律。”[3]340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时代,压迫民族要求脱离异族压迫独立属于第一个阶段的民族自决,当社会主义革命出现时,民族自决权就会处于第二个阶段,寻求民族联合与团结。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自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由苏联解体引发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反思

20世纪末,苏联加盟共和国纷纷以民族自决权脱离苏联,成立各自的国家,由此引发了对民族自决权的深层次反思。针对苏联解体的原因有二,一是长期以来,民族自决权的自决主体存在广泛的争议,究竟是nation、nationalities还是people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还是nation才享有自决权,概念的混淆是造成自决权被混用的原因。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中论述了nation与nationality的不同[5]175-176。但是列宁仍然混用民族的概念,其使用的“民族”概念与现代国际法上解释为“people”或“nation”的民族有较大差别。如苏联著名学者克留科夫所说,列宁总是把nation、nationality和people这几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6]。二是在苏联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泛滥导致列宁的联邦制构想与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成为一纸空文。列宁在其遗嘱中指出:在从沙皇制度继承下来不过稍微涂了一点苏维埃色彩的那种俄罗斯机构的条件下,“我们用来替自己辩护的‘退出联盟的自由只是一纸空文,它不能够保护俄国境内的异族人,使他们不受真正俄罗斯人、大俄罗斯人、沙文主义者(实质上是下流货和暴徒,典型的俄罗斯官僚分子)的侵害。”[7]629所以,当民族之间发生冲突时,联盟根本不可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也就为民族分离埋下隐患。

四、民族自决权理论与当前国际法的调适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纷纷独立,引发了所谓的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在许多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国家独立过程中,民族自决权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特别是联合国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也明确将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但是,民族自决权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被西方国家滥用,成为制造民族分裂与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主要表现在民族自决权与人权相结合,成为干涉主义的借口,进而破坏国家主权。因此,在民族自决权发展中寻求现实的国际法支撑成为解释与澄清民族自决权理论的中心工作。在联合国文件中,除了《联合国宪章》之外,在1952年、196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也规定了民族自决权,但是这两份文件中的适用主体为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适用条件为摆脱宗主国的殖民统治。从侧面上印证了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不同阶段有不同使用范围的相关论述。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在第一条中也申明了自决权,但是文件规定的适用主体为受到侵害的个人,在实践上也没有受理过集体申诉的案件。2007年通过的《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中规定的民族自决权也引起了相关国家的争议,但是大部分国家都认为文件本身在文本上和实践中都应该遵从主权原则。所以,不论是从国际法的文本和实践上来看,民族自决权所规定的使用条件是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国家摆脱殖民统治时的纲领与原则,不应该不加差别的适用于已经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内,而且也不应该成为一国之内的少数民族分裂国家谋求独立的借口和理论来源。

五、对我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的启示

针对我国民族理论的发展,近几年也是出现了繁荣争鸣的局面,特别是在针对民族识别工作与民族定义方面争议尤其突出。首先,针对我国特殊的民族分布格局与历史条件,“民族”的定义饱受争议,但是如果不对“民族”一词做出准确的定义,对于我国的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的解决有害而无一利,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不断抬头与国外反动势力的不断干涉,我们应该先在“民族”与享有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范围上做出明确解释。概念上的混淆是导致民族问题不断产生的条件,所以,我们应该从本身的历史条件出发,从理性与历史方面进行我们的“民族”界定,而不是生搬硬套的借鉴别人理论。其次,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吸取经验和教训,真正使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落到工作实处,使民族分离主义失去繁衍的土壤。最后,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对话时,从自身出发,避免落入他人的“话语体系”中,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对我国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应该看到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对于亚非拉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所做出的贡献,也应该看到其不足的一面,趋利避害,进行理论和工作上的创新,真正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历史任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2]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3]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6][苏]M·B·克留科夫.重读列宁—民族学者关于当代民族问题的思考[M].北京:民族译丛,1988.

[7]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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