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016-05-14 15:52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信用信息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建议:

加快建设基于大数据的

社会信用信息体系

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形成真正统一的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发展,建议如下: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步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积累了各自成型的业务数据库,但因受到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现状以及技术条件制约,形成了数据孤岛和多重技术标准,依靠传统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信用数据的跨系统整合,信用平台建设缺乏统一、全面的信用数据基础,信用体系的建设面临数据源瓶颈。建议分步骤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二、采集应用互联网数据,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海量的交易数据、交互数据、感知数据,形成了多元化的数据源。信用数据的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信贷、保险、信用历史等金融领域,也不限于线下交易数据、公共事业、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等社会机构的组织内数据,更扩展到电子商务、社交数据、网络行为等领域。一方面这些数据的加以利用,大幅拓展了信用数据源,为信用评价的完整性、准确性提供了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海量、非结构化、动态增长的互联网数据大幅增加了数据处理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带来新的挑战。大数据技术可从海量且价值密度低的互联网数据中提炼、转化高价值的互联网信用数据,并通过组织内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比对,挖掘信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描绘信用主体信用全貌,通过更全面的数据来综合评判信用主体,实现数据的全面性和数据保真。

建议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电子商务、社交数据、媒体信息、网络行为、互动评价等互联网公开信息,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将互联网数据纳入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中,实现政务组织数据、社会组织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数据融合,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政府积极培育大数据征信产业

首先,建立政府授权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数据采集机制。

企业与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信用信息数据,因为数据权属关系不清,国家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导致大数据征信产业在数据采集中遇到障碍。要通过政府授权和市场化手段来规范数据的采集,对于纳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由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参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授权大数据采集机构予以采集。对于超出此范围的行,由数据采集机构与数据权所有者、数据拥有者要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其次,要建立大数据采集机构准入机制。

数据事关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公民隐私,国家要建立数据采集机构的准入机制,建立许可证制度,许可国资或者具有国资背景的可信机构负责数据采集。

第三,国家要支持、鼓励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发展。

国家要通过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大数据征信技术发展,加快发展涵盖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并答复:

积极回应代表关切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连接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和服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正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各部门现有的、成型的业务数据库,降低系统新建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通过互联网数据技术打破条块分割、数据割裂,促使各部门内部、跨部门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了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一期)及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试点工程项目建议书,研究提出了《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委托江苏省、浙江省、辽宁省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信用信息分类、地方政务信用信息目录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梳理形成了第一批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成立了专题研究和规章建设、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联合惩戒机制协调等5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别由证监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信息中心和工商总局牵头。同时,先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了部际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站,推动实施部委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目前已接入了36个部委,组织力量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各成员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及信用知识,使用和查询信用信息等提供便利。

二、关于互联网数据采集

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主要来自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基本的信息服务。

关于将互联网数据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将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工作考虑其可行性。

三、关于大数据征信业发展

人民银行积极履行征信业管理职责,引导具有征信经营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采集、加工、制作、应用来自电子商务、社交、网络行为等领域的信息,支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能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拥有大数据的机构进入征信业,批准阿里、腾讯、拉卡拉等互联网公司和平安等金融集团公司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征信业抓住大数据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征信业与大数据深度结合,进而丰富征信产品供给,满足大数据时代的社会需求。

四、关于国家要支持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与推进产业链发展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战略及行动纲要,推进各行业对大数据的研究和利用,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社会治理价值。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上报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并经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正式印发。这为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智能”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更有效服务指明了方向。

同时,科技部在“十二五”期间部署实施了“大数据科技专项”,先后启动了19个项目,在大数据基础技术与系统、分析方法和算法等方面突破了一批关键理论与技术,形成了大数据系统解决方案、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并在教育、城市管理等关键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推动培育大数据产业,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此外,还组织论证了“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云计算与大数据重点专项”和“大数据重大工程”等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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