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限制

2016-05-14 17:38解晨曦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限制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消费纠纷的年增加,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群体性消费纠纷事件,因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新手段。虽然立法上已将起诉主体加以明确,但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而该限制正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38-01

作者简介:解晨曦(1991-),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消费群体性纠纷也逐年增加。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确立,对于消费群体纠纷提起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消费者维护其权益的新手段。那么何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谁又能提起该诉讼?

一、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消费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并非是近几年才兴起的,2012年的江苏某消协诉某火锅店案,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那么,什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首先,要明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存在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专门机关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导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甚至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来通过审判形式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①

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其的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在经营者存在侵害了或者即将侵害到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授权的特定的社会组织,为维护该类消费者社会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交由人民法院以审判形式处理此案件的诉讼行为。②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47条对起诉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才被立法所确定。

但是,该规定是否就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于消费者协会?虽然消费者协会作为起诉的主体确实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群体性消费纠纷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便受到了限制。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限制

新民诉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消法》中,也只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具有起诉主体的资格,这就导致了该领域“机关”与“其他组织”的缺失。

(一)“机关”缺失

《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的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才具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但却未对其中所谓的“机关”的类型详加列举。故在该类公益诉讼中,究竟哪些“机关”才可能享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在具体单行法律中就有了较为宽泛的理解。虽然我国对于“机关”的概念比较宽泛,类型也众多,但就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言,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不仅是法学界所支持的,③而且也具有司法实践与理论基础。但是,《新消法》的47条中并未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在该领域,检察机关是无该起诉主体资格。

(二)“其他组织”以及省级以下消协的缺失

由于新《消保法》只规定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才具有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出台之前,只能由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才能提起该领域的公益诉讼。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处于农村或山区等偏远地区的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其只能向其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或去北京寻求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该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这也间接导致他们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法经营商只会无所顾忌,恶性循环下,损害的只能是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利益。

因此,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限定在省以上消费者协会,不仅使得该领域公益诉讼开展受到桎梏,④同时,若涉及特殊领域消费侵权纠纷,具有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比如说营养协会、律师协会等,则能够凭借专业特长充分维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新《消保法》实施一年多的实践数据来看,省级以上消协提起的该类公益诉讼并不多见。因此,是否能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于该类公益诉讼的相关起诉主体资格能否进一步予以明确,不仅关系到对法院受理、审判消费维权案件的指导,也有利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注释]

①李慧.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J].法商论坛,2012(1).

②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2.

③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④刘璐.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3(7).

[参考文献]

[1]李慧.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J].法商论坛,2012(1).

[2]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2.

[3]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4]刘璐.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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