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2016-05-14 17:38郭艳婷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要: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引用原作品中的某些元素而对原作进行讽刺性评论的一类作品。文章通过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进行理论分析,再结合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理性的,而不是侵权行为。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46-01

作者简介:郭艳婷(1992-),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

滑稽模仿作品,又称讽刺模仿作品或戏仿作品,它以原作为基础,以另一种其他模式而对原作进行讽刺,或者是对一些社会热点进行滑稽性评论。根据对此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特征:

一是仿照性,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特点就是仿照,滑稽模仿人通过引用原作中的某些桥段,从而引起观众对原作的记忆,以便更好的对原作或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讽刺性批判。二是幽默性,滑稽模仿作品与一般批判性作品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其具有幽默型,该种类型的作品使用诙谐的语言来表达自身的观点,更能引起大众的共鸣。三是独创性。即使滑稽模仿作品以先文本的存在为前提,但是并不是说其不具有独创主义,相较与原作,滑稽作品必须有其独特的内容,有其独立的思想和表达形式。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在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滑稽模仿行为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侵权,不应鼓励这种违法行为。

笔者更赞成第一种观点,滑稽模仿行为只是对原作的一种借鉴,不论其表达的内容还是形式完全不同与原作,其与原作是两个作品,不能构成对原作的侵权。

而第二种观点主要认为滑稽模仿与复制、演绎、汇编有相似之处以及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所以对该观点的评析必须区分清楚滑稽模仿与类似概念。

一是滑稽模仿与复制、改编、汇编的区别。滑稽模仿作品是基于原作才创造出来的,不可避免的会用到原作中的一些元素,但其绝对不同于复制、改编、汇编。因为复制、改编、汇编只是对先作品的一种整合,并没有其独立的思想,其表达的主题思想与原作相同,不具有独创性。而滑稽模仿是具有独创性的,其与原作所表现的主题是不同的。二是滑稽模仿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所谓修改权一般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改动,但其本质上只是对原作的形式或某些内容的变动,原作的中心思想不变,修改后的作品并不具有独创性,这就是滑稽模仿作品与修改作品的最大不同。

综上所述,滑稽模仿作品具有特殊的独创性,其是评论性的作品,是属于对原作的合理性使用,而不是对原作的侵权,我们赢鼓励这种作品的创作,给予这种作品合理的发展空间。

三、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比较法考察

现在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不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但在具体的内容上,各国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用成文法的条文来规定滑稽模仿适用的各种情形,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原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及相关形式的创作。《西班牙知识产权法》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滑稽模仿作品,既不会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其独创的主题,就不应禁止,应属合法的使用。

(二)英美法系

在美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滑稽模仿的字样,但是在司法审判中,法院认为滑稽模仿可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规定批评与评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滑稽模仿具有批评与评论的性质,所以其也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法院必须根据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以评判合理使用的传统标准来衡量滑稽模仿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评判标准主要包括作品使用的用途和目的、性质、数量和质量、市场价值等。

四、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制度的构建

滑稽模仿作品是原创作品,其并不侵犯任何自然人的利益,应属民事主体自由创作的范围,法律应承认这种行为,保护滑稽模范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滑稽模仿作品可用“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并用的方法,使用一般原则规定判断的大标准,在具体规则中再列举滑稽模仿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滑稽模仿作品如何才是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若滑稽模仿行为不符合具体标准,那其作品就不属于滑稽模仿作品。对于具体标准,可做以下规定:

第一,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用途需正当。即该作品的上市必须是合理的,不能随意诋毁在先作品。第二,滑稽模仿作品对在先作品的使用需适当。即任何一个新的作品对在先作品的引用,不得侵犯在先作品的利益。第三,滑稽模仿作品不得构成在先作品的市场代替。即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不可侵犯在先作品的市场价值,如果仅是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评价导致在先作品市场价值的降低,则不能算作对在先作品市场价值的侵犯。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知足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刘斌斌.著作权法制的特性一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制特性的变革[J].科学经济社会,2006(4).

[3]白澍.著作权法视域中戏仿作品法律问题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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