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及其制约机制的完善

2016-05-14 18:08张唯一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侦查权保障人权职务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抬头,相关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顺势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词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只有充分认识和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法理基础,完善相关制约机制,才能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进而达到控制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目的。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探讨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以及它的完善调整方向。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6.3;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96-01

作者简介:张唯一(1995-),女,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和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锁定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特定侦查手段的总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可以归纳为: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收集有关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采取特定侦查手段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权力。

中国学术界对于侦查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行政权说、监督权说和司法权说,笔者较认同第三种观点。我国的诉讼构造,尤其是审前程序,呈现出一种线性的传递结构,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三个阶段分别在承担不同职权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与此相应的是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它们各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相对独立的职能,诉讼职能对应的必然是诉讼权力,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只是因为职能分工不同,导致各自行使的权力内容有所不同。因为权力的性质取决于法律所赋予其何种职能,其职能的内容、目的最终决定了权力的属性,对侦查职能性质的判断也应当依照其所具备的“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二、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问题和完善方向

我国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最为严厉的手段。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设置已经得到了完善,在当前的立法体系和侦查机制的指导下,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制约和控制,外部监督很难得到具体发挥,我国监督制约机制显得头重脚轻,无法协调运行,侦查权和监督权的矛盾能否得以解决,侦查权该如何行使、又如何监督,成为我国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监督制约体制的关键。

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特点,检察体系处于层级式的检察体制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制下。因此对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本国的制度背景:

(一)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捕、诉三者横向制约为首要任务。第一,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传统观念,以部门为中心,加强部门内部的日常监督工作,审批部门要依法审查批捕条件,权力的行使不可懈怠不可滥用。第二,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积极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自侦部门对拟移送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派工作人员介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监督,分析案件的事实,审查证据来源和证明力,以及判断定罪的准确性。第三,定期举办联席会议,通过会议交流,各部门总结经验,讨论问题,更好地进行下一步工作的部署。

(二)大力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外部监督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中的制度。就监督的性质而言,人民监督员所拥有的是一种由‘权利转化而来的‘权力,并以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为保证其得以发挥。通过这一监督制度,使公众更好的通过外部手段,直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程序问题进行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力,同时也督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严谨地履行职责。

(三)借鉴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一个法治国家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上公正的抉择,我国必须坚持二者并重,在确定刑事非法证据采用标准时,要平衡好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之间的关系。通过借鉴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地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规控在合理范围内。既要有效惩治犯罪的,又要切实保证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存在意义重大,尽管目前我国立法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我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深入展开,相关规定会得到完善和发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机制也将会得到更好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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