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化劳动

2016-05-14 19:08刘基河
人间 2016年7期
关键词:购买者物化马克思

摘要:近代以来由于第三产业的高速发展,作为活劳动的“服务”这种特殊的劳务形式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在当今社会早已被人们广为认可和接受。马克思在对于“服务”是否是商品的论述中存在矛盾,并且其商品二因素里论述的使用价值仅是物质承担论证有误。

关键词:非物化劳动;服务商品

中图分类号:F2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2

一、马克思关于“服务”这种活劳动是否是商品的论述相互矛盾

对于“服务”这种劳务的性质,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①“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②“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③“劳动这种商品和其他商品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是活劳动,另一个是物化劳动。因此这只是劳动的两种不同形式”④根据马克思以上关于“服务”所做的论述来看,是把“服务”作为一种活劳动,一种特殊的劳动商品来看待的,而在其《资本论》的第一卷却又有这样的论述:“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⑤。“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对象形式。……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⑥。这段论述里马克思的意思所指的商品价值的“对象形式”其实是指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而“服务”这种特殊的劳务,是一种时间空间里的对象化劳动,并没有物化,并且在出卖以前没有存在,也就是说它不是商品。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按照马克思的以上两种论述“服务”这种活劳动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让人一头雾水。另外,《资本论》前三章所贯穿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只有物资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是说只有凝结了人类劳动的——商品(物化的劳动产品),才是劳动价值的体现,那么非物化的劳动——“服务”就不是商品,因为它也没有被物化成产品,而是被购买服务的消费者体验了(如:按摩、听音乐会、观赏舞蹈、接受家教)。那么到底这种在时间空间里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务形式与物化劳动有何区别?其具不具有价值?到底这种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动是不是商品?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需要解释和理清的必要,以便回答上问。

二、对象化方式存在的“服务”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物化劳动。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物化劳动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应用生产工具等劳动资料进行劳动,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生产出新产品。某种新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便由流动形式转化为物质形式,亦即凝结在物中、产品中,并同物结合在一起,所以称为物化劳动。但是这里我们上面所提到的服务业劳动却并非如此。我们以“按摩”为例,“按摩”虽不具体生产物质产品体现劳动,但是,因为它需要物质交换(“按摩服务”的体验者或购买者所支付的货币),因而它具有隐性的物质生产关系。使用生产工具——按摩床,作为劳动资料进行劳动,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承载这种劳动的购买者的各种体验或享受,生产出新产品——按摩过程。但是生产出这种新产品以后,却没有马克思所说的由流动形式转化为物质形式,而是由流动形式转为时间空间形式,即没有凝结在物中,而是凝结在了购买者的体验和享受过程中了,这个所说的产品就是——购买者的体验和享受过程。如果非要说有物化的话,无非就是物化到购买者或体验者的所支付的货币本身了,但这却不产品本身。

马克思说体现物化劳动的新产品,除了一部分当作生活资料供人消费以外,还有另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成为劳动得以继续进行的物质条件。而这里——对象化方式存在的新产品(服务),不但不能作为生活资料供人消费,也没法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到新的劳动过程,唯一可以作为劳动得以继续进行的物质条件即——购买或消费这种服务所交换的——货币,通过它来交换(购买)劳动者得以继续进行劳动再生产的物质消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称它是“物化劳动”,因为它在某一次劳动过程结束时,它既是这次劳动过程的结果——购买者或消费者的体验(享受),又成为了下一次新的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交换到的货币(通过它可以购买继续进行劳动再生产的物质消费),但是,请注意,这却是与马克思所要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的,所以我们不能称它是物化劳动。

马克思所说的的物化劳动具有两种涵义:第一,作为某次劳动过程的结果,物化劳动指凝结在产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产品是商品,那么凝结在其中的物化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第二,作为新的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物化劳动指物化在生产资料上的劳动,亦称“死劳动”、“过去劳动”。这往往指的就是原料、材料、燃料、生产工具、厂房等生产资料。简而言之就是物化劳动必须是劳动结果的物质化,以生产资料或物质来体现。但是我们所说的服务业就不是这种物化劳动,而是一种对象化方式存在,以交换者或购买者(的体验或享受)来承载的,是以时间空间的形式凝结的劳动,非物化劳动。

三、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动产品——“服务”,是不是商品?

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的概念,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体。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是一切劳动产品所共有的属性。使用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⑦那么我们就以“按摩”这个服务业里的职业工种,展开讨论。首先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引申,“按摩”这种劳动是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虽然它是以时间和空间形式存在,因为它需要交换(购买)。其次,它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不是物质内容的形式存在的,而是以非物化,对象化方式存在。它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即它的有用性。与马克思所说商品的有用性相反的是,因为它并不是物质关系,是一种对象化的关系,并且是以交换者(或购买者)的体验或享受方式来承载。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并且它不是用来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的,它是通过交换用来满足别人的、社会的需要的。那么“按摩”这种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正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且它不是用来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的。是通过交换(购买)来满足别人的需要的。马克思的商品二因素中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类脑力和体力的耗费。那么“按摩”这种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动产品同样是有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类脑力和体力的耗费的凝结,所以它具有价值。价值又是商品的所特有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按一定比例相交换,就是因为它们都具有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其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所以“按摩”这种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动产品具备了商品二因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我们它应当也应该认为它是商品。

还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相互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要获得商品的价值,就必须放弃商品的的使用价值;要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得到商品的价值。对于商品生产者而言,他生产商品并不是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取得价值,只是为了取得价值,才关心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只有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让渡给商品购买者,才能取得价值。“按摩”这种以对象化形式存在的劳动商品的生产者——按摩师,正是将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按摩”(过程)让渡给了商品购买者,而获得了商品的价值——支付的货币。其统一性表现在:作为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马克思所讲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就在这里不适用了。因为,这里的使用价值是一种体验式或享受式承担(是一种时间和空间的承担)。并且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是可以肯定的。

另外,有人会说,既然服务业是以对象化方式存在的劳动,那它不就是出卖劳动力,是劳动力商品么?从某种理解上可以这样发问,说这种对象化服务的劳动是在出卖劳动力,因为这种对象化的服务就是使用和出售此间此刻的劳动力时间。但是,我们却不能称其为劳动力商品。为什么呢?因为服务者,比如按摩师,他把自己作为劳动力商品是出卖给按摩院的老板,而消费者购买的却是按摩院老板把按摩师的按摩时间与服务作为商品来出售的。即使按摩师作为个体户,他出售的仍是自己的产品——按摩时间与服务,而不是劳动力商品,因为劳动力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他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新的价值,而这个新价值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最最重要的的区别在于货币所有者购买到劳动力以后,在消费他的过程中,不仅能收回他在购买这种上商品时支付的价值,还能得到一个增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而我们所说的服务业的劳动产品——服务,却并非如此,因为其并不创造剩余价值。

四、结语

在马克思看来,是劳动,而不是物本身创造价值。那么服务业里的“服务”必然是劳动,又必然是劳动产品,既然是劳动创造价值,那么“服务”这个对象化存在便应当是价值。即服务业的非物化劳动同样是价值。并非马克是所说的只有作为物化的劳动,它才是价值。马克思在当时所处的时代里,是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第三产业并没有完备的发展和形成,其在《资本论》中也重点考察的是物质生产部门,对于服务业的并未做细致的论述,这个缺憾是因其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所限,所以才会有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则不是,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则不然的论断。现在人类进入了21世纪,与马克思所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新情况,我们有必要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根据变化了的实践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注解:

①《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③《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9页。

④《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分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2页。

⑤《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⑥《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614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作者简介:刘基河(1987.03-),男,汉, 江苏丰县人,山东大学(威海)马列教学部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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