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云》:作为依法治国的第一道门槛,立法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会遇到什么样的难题?
张春生:立法与改革,二者是矛盾的碰撞,这从三十多年前就开始了。你注意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就启动了法制建设,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个时候,全面的立法工作就开始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还启动了改革,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然后是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改革,因为我当时在人大法工委,参与的立法工作多了,就感到立法和改革存在着一种碰撞。
这个碰撞在什么地方呢?它們两者之间目标一致,但又有内在的不同要求。就立法来说,有一个本质的属性,求稳定。法律跟日常“红头文件”、政策有一个相当大的区别,它要在较长的时期里,保持稳定性,尤其是不能朝令夕改。朝令夕改的法律,客观上是鼓励人们不守法。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讲法制,说要使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他讲的这三点,把稳定性摆在第一位。法律是要把成熟的东西规定下来,在较长的时期里保持稳定,因为只有稳定的制度才会有权威,总处在不确定状态的制度是没有权威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改革是要把现行制度当中不合理的、阻碍发展的制度加以改变,建立推动健康发展的制度。简单地说,法律与改革是一个“定”与“变”的冲突。
从1979年开始,立和变的关系,是立法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