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与法中抉择

2016-05-14 18:35流沙
时代风采 2016年6期
关键词:县总工会澜沧赔偿金

流沙

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谢华和赵志兰第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有争议的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关键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和后期医疗手术费逐一协调,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都做出让步,最终达成23.8万元的赔偿协议,第三次调解成功。

经过工会三次调解之后,为李增都多争取到了5.58万元赔偿金。

只要合理合法工会一定管到底

是澜沧县总工会吗?职工家属堵住了我们生产区的大门,请你们过来帮忙协调。

2013年11月的一个中午,澜沧县总工会接到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求助电话。

面对突发的紧急事态,澜沧县总工会副主席谢华与澜沧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副主任赵志兰迅速赶到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

当谢华、赵志兰赶到矿上时,现场只留下一名年纪较大的女性,仍然堵在矿井口。

谢华连忙亮明身份,我们是县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你们有什么诉求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尽量帮助你们协调,这样堵住企业的门口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面对谢华的劝说,这名女性显然没听进去,反而问道,我们没听说过什么工会,不堵门你们能帮我们要到赔偿金吗?

“只要你们的诉求合理合法,工会一定会帮你的。”谢华的回答让这名女性的情绪稳定下来。

是什么问题让这名女性堵住了煤矿的井口?这事还得从2012年前说起。

李增都是昆明市宜良县人,一年前来澜沧县务工。2012年2月进入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转包下的一个矿井(承包人老莫)从事井下工作。根据班前会上的作业分工,李增都、何成国等3人从事掘进队工作。

2012年5月6日夜,这是一个宁静而甜美的夜晚,李增都正在井下工作,凌晨4时因井口支架的木材用完,井下当班班长派李增都、何成国、李天云3人到采煤工作面抬木料,在搬运木料过程中,违章使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木料。

李增都在刮板输送机机头接木料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增都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

事故发生后,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认为李增都是承包人老莫的工人,并且工作期间违章使用刮板输送机造成伤残,此次事故应该由承包人老莫负责,为此李增都与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引发了争议。

2013年11月13日因未能与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李增都及妻子、母亲3人堵在事故发生井口,不让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下井作业,导致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一直堵住煤矿井口的正是李增都的母亲。

了解到事情的经过之后,谢华和赵志兰对李增都母亲做思想工作,告知堵矿井的严重性,关于李增都工伤赔偿问题,谢华承诺一定会按法律程序进行解决,通过做思想工作李增都母亲同意回家。同时县总工会和当事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

从争议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谢华、赵志兰在接手此案之后,就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展开调查,经过认真分析,掌握双方存在分歧,确定调解思路。

谢华认为,作为一个承包井口发生的事故,首先就得明确劳动关系主体。谢华在调查中了解到,李增都于2012年2月进入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转包的一个矿井从事井下工作,未与承包人老莫和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老莫无资质。当事人李增都与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的主体应为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承诺和李增都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李增都以夫妻分居,而且右手致残给工作和生活不便为由,提出与用人单位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

双方之间最难以调和的矛盾还在于赔偿问题上,李增都因工伤造成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伤残,经普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李增都应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18.22万元。

2013年11月17日,谢华召集李增都一家(妻子和母亲)和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对李增都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当事人李增都要求赔偿不少于29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后期医疗补助的费用。

面对李增都29万元的赔偿要求,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提出李增都月工资只能按3000元计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按照《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规定,对当事人李增都提出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和后期医疗补助的费用不给予赔偿,只给予18万的赔偿。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大,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第一次调解失败。

有理有据还要有情

第一次调解没有结果之后,谢华和赵志兰到澜沧县社保局和伤残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部门进行咨询,通过这次咨询后,谢华向企业方为李增都争取到了2万元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企业的这次让步让谢华感到调解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

距离第一次调解3天后,谢华和赵志兰再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了协商。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提出同意支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2万元,将赔偿金提高到20万元。而当事人李增都又提出增加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赔偿金还是29万元毫不让步。

谢华和赵志兰对双方对法规及各项依据都作了讲解,希望双方认真考虑做出让步。但协商未达成共识,企业方提出不再调解走诉讼程序的要求,最终不欢而散,第二次调解失败。

这次调解之后的第二天,李增都母亲又到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提出要后续手术费用和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提出要29万元赔偿金,企业负责人没有答复赔偿金额。李增都母亲情绪激动,用石头打副经理王正刚房门,但未造成人员损伤。

谢华和赵志兰再次到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做李增都母亲思想工作。

事实上,这次事故中,虽然职工受了工伤,但公司已经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赔偿,但李增都一直不同意。

公司也提出让李增都走司法途径,但李增都咨询律师之后明白,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走法律诉讼程序对后期医疗费用不会给予支持,故不愿走法律诉讼程序。

谢华、赵志兰认真向李增都母亲作了法律宣传和解释,对她的过激行为进行了批评,并与之交心谈心取得她的信任,要她认真对待调解,双方都要做出让步,不能采用过激行为维权。

谢华对企业方也做了要求,职工是弱势群体,致残后给职工身体和思想上造成伤害,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困难,给家庭带来不便,希望企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考虑职工的处境和困难,在赔偿的问题应该积极主动一点。

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谢华和赵志兰第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双方争议的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关键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和后期医疗手术费逐一协调,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都做出让步,最终达成23.8万元的赔偿协议,第三次调解成功。

经过工会三次调解之后,为李增都多争取到了5.58万元赔偿金。

拿到赔偿金之后,李增都及家属对谢华和赵志兰说:“谢谢你们,我们原来不了解工会,没想到工会真正帮我们解决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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