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航道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2016-05-14 12:09文芬
中国水运 2016年5期
关键词:港口航道监督创新

文芬

摘要:港口航道工程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蓬勃的发展,对我国的水运事业和水路运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质量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关键要素,本文将对港口航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进行一定的探讨,为今后的工作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港口航道;监督;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P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5-0014-02

1.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督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做好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需做好以下方面:

(1)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和资料:①工程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②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副本;④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地质、水文勘察资料。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后,及时明确该项目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员,熟悉该工程结构、内容以及技术特点,对工程施工当中材料抽检的批次、重点部位及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并提出部门内部的审核意见;

(3)编制监督计划书。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开展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工程开始施工之后,进行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的项目基建程序、履约情况、开工准备、机构设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等;

(4)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计划安排对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管理行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重点项目的施工工艺等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2.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工程职责不清

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主管部门仅仅对责任进行了委托,存在着一定的权力授予不足情况,因此很容易出现监督力度不足、问题难以获得有效整改、监督存在形式化等问题。再加上很多地区依然使用质量监督机构等级鉴定等方式,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向工程单位出具质量鉴定书,在这种工作模式下,政府监督机构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工程的责任人,失去了在工程建设当中应有的权威性,而工程的责任主体则在此过程中成为了一个看客。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对我国市场规律下“谁建设谁负责”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颠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鉴定报告过于依赖的现象,使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督单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职责不清问题。

2.2考核标准模糊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性都非常强,不仅要求监督工作人员能够具有非常全面、丰富的技术知识,还要对我国水运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情况具有良好的掌握,在实际监督工作开展中能够将各项技术、理念良好的运用到其中。在我国现行《水运工程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够熟悉监督业务,并需要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在取得证书之后才能够从事该项工作。目前我国的现状是:缺少明确、统一的考核标准;各地方在证书颁发的程序、进程以及方式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很多地区无证上岗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由于没有专门针对监督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的交流研讨会以及专业培训,质量监督从业人员在工作当中要想获得技术、能力的提升,基本只能够靠自己摸索,这种情况也使得很多工作人员的知识面和眼界一直处于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不利于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升。

2.3缺乏规范法规

在现行水运工程监督工作中,缺少对监督工作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和统一的法规或办法,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单位的人员对标准、文件以及规范等在理解上存在差异,监督人员在方式、标准上也往往会呈现出相应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部分监督机构,存在过于对书面行为偏重的情况,这样不仅降低了工作成效也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负担。

3.在创新与发展中保证港口航道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完善监督体系

3.1.1完善委托监督

鉴于目前政府以委托的方式赋予监督机构执法任务,但没有对委托的内容以及形式进行明确。在后续工作开展中,为了能够降低委托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使相关机构有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委托的内容进行确定。不仅对该项工作的职责进行明确,还要授予相应的权益。根据对等原则,只有将处罚权益授予监督机构,在实际工作遇到问题时才能够以更为坚决、及时的方式处理违法问题,而如果仅仅以通知的方式进行,很可能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在对工程监督权进行委托时,政府部门也需要授予其一定的处罚权,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3.1.2出台执法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监督执法行为、使相关企业能够降低自身负担,需要出台对工程质量执法的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对水运工程监督过程中的执法内容以及程度进行明确,以解决执法工作存在随意性、主观性问题,提升执法工作的公正性。

3.1.3明确行政主体

在开展监督工作时,为了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更好的整治,需要通过法规、文件以及法律等形式对不规范行为以及处罚的主体进行明确。具体方式上,则需要出台具有更强操作性且对于参建各方具有良好约束力的文件及法律法规。

3.2加强制度建设

3.2.1竣工备案制度

为了明确工程企业和监督机构间的权责关系,应当对以往由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制度取消,转而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与我国建设部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向备案机构提交质量监督报告。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转变质量监督方式的同时也对质量评定等级责任进行更好的明确,确立政府监督机构在水运工程建设当中的执法地位。

3.2.2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快速提升水运工程监督水平,主管部门需要制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办法,以此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资格以及资格证书的管理。此前已经提到过,水运工程监督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质监队伍缺少较高的工作素质,就很难保证其所开展的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以及准确性。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监督水平,不仅要出台对监督人员的考核办法,更需要建立科学的培训制度,以此有效提升监督队伍工作水平以及整体素质,更好的实现监督行业可持续发展。

3.2.3定期修编制度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工艺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的标准、规章以及规范等也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以具备良好的时效性以及社会性。因此需要建立起规范、标准的定期修编制度,通过对老规范老标准的及时清理、新制度的及时更新,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中所依据的制度、文件能够与时俱进,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实现监督工作的先进、科学开展。

3.3优化监督手段

3.3.1仪器设备配备

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离不开检测设备和仪器,先进、可靠的设备可以为质监工作的开展提供客观、精确的数据。为了获取更精确的数据,需要加大对设备、仪器的资金投入,配备更为先进、精确仪器设备,同时做好试验检测工作,依此对工程质量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

3.3.2监督信息化管理

网络化和信息化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各行业发展的趋势。对于水运工程质监工作来说,监督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实现,是该项工作现代化、成熟化的重要标志。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施工信息化。即在现场施工中应用检测设备将数据采集后输入到系统中,实现监督以及数据传输的信息化;第二,建立专门的网站。对工程监督的业务流程和职能等进行明确,及时发布监督管理信息以及动态信息,以提升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构建更为公正的执法氛围;第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在网络上对电子地图功能的建设,使受监工程能够通过电子地图的方式帮助我们时时掌握,实现网络平台与省站甚至总站网络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4.结语

上文分析讨论了港口航道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以后质监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和举措。在今后的实际工作当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同心协力推陈出新,更好地保障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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