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高额彩礼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的缺失

2016-05-14 19:36刘扬扬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婚约婚姻

摘 要 在诸多影响婚姻成立的因素中,彩礼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婚嫁风俗之一,在当今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现象特别明显,而且索要高额彩礼趋势也是愈演愈烈。不适当的高额彩礼成为男婚女嫁过程中的一道很难逾越的门槛,同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缺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关键词 婚约 婚姻 嫁妆 高额彩礼

作者简介:刘扬扬,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民法 、刑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9-02

一、 彩礼的概念及发展

(一) 彩礼的概念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

(二)彩礼的发展

彩礼制度源远流长,在远古氏族时代,男女双方欲结合为配偶,需要由男方赠送给女方两张鹿皮作为礼物。故有“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这可以算是彩礼制度的原形了。西周时期,彩礼以玉帛俪皮为主,彩礼制度迅速发展,《仪礼》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制,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用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在婚姻中,给付聘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女方接受聘礼,即意味着接受订婚,男女双方也就成了未婚夫妻。

战国至秦汉时期,彩礼主要是以金器或者黄金为主,隋唐朝时期,彩礼的种类繁多,金银玉器无所不有,“六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纳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两宋时期,彩礼最为实际,惟财是重,彩礼越多越值钱越好,元明清时期仍然将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在数量和种类上加以严格限制。随着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彩礼成为男女婚姻中一项约定俗成的现象。

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订婚或者结婚须要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说明了彩礼不仅适合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同时也适合其他社会形态,换句话说,彩礼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和道德性的事物了。尽管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因为出现了大量买卖婚姻,而且事态不断恶化,于是立法者便通过规定取消了彩礼。之后新中国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时,都没有再涉及婚约和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婚约和彩礼,是没有立法保护和规定的,由于这些词语很多年都未进入法律领域,所以其确切的含义也就模糊不清了。

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彩礼以生活或生产物品为主,在实用方面比较讲究。不仅包括烟、酒、茶、糖,还包括衣料、被褥之类,脸盆、热水壶等也在其中。家庭条件特别好的也有送现金和首饰的。

70年代的时候,彩礼流行“三转 一响”,“三转”是自行车、缝纫机、手表,“一响”是收音机。在当时比较有名的品牌是上海牌手表,和飞鸽或永久牌自行车。如果有了这几样彩礼,那么婚事就可以办得很风光了。到80年代时候,彩礼变成了“四大件”,即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风扇。

在当代,彩礼在整个婚姻支出中占有重大比例。据媒体日前对北京、河南、上海、广西、浙江、福建等地的调查,89.1%的人在婚姻中都给女方送了彩礼;礼金在数额方面的反差是巨大的,较少的有送6000元的,较高的则达数十万甚至二百万。

二、对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思考

(一) 今年国内高额彩礼引发的一些案件

近年来因高额彩礼所引起的案件比比皆是,仅仅就2015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了很多起因高额彩礼引发的血案,这使我们触目惊心。

这些凶手不全是邪恶之徒,但是无奈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感受不到希望,在绝望和无助下,才被迫选择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当美好的爱情遭遇残酷的现实,诺言在真金白银面前会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很容易引发一个人的邪恶念头,悲惨的故事就开始了。

(二)高额彩礼的产生

所谓高额彩礼,通常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超过一个家庭经济承载量的彩礼。不同的家庭经济承载量不一样,高额彩礼的额度也不同。高额彩礼产生的原因很多,不仅受到了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且受到了区域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当今社会也逐渐向老龄化社会转变,而且男女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调,造成了男多女少的局面,而且这种趋势也在不断恶化。使得彩礼的多少和种类,应当取决于双方家庭情况和相互协商之中,逐步受制于当地的“行情”,出现了水涨船高的情况。

其次,碍于面子和严重的攀比心理,推动了高额彩礼的盛行,成为男方家庭不得不面对的噩梦,为年轻人的婚姻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碍。在宗族性村庄面子竞争激烈下,如果一家的儿子结婚无法支付婚姻市场女性索要的高额彩礼, 或嫁女儿不要彩礼,办酒席显得无声无色,就会被当地其他村民瞧不起。

再次,彩礼作为对婚约的担保,男方付出高额彩礼,如果悔婚,将面临着巨大的损失。同时男方付出的彩礼越多,也同时表明男方的诚意就越大。因此,彩礼越多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就越大,对男方的制约力度也会大大提升。

最后,男女双方成立新的家庭,离不开基本的物质资料,由于法律的缺失,彩礼的范围没有界定,自然会被无限扩大。在农村,婚姻债务是由男方父母承担,女方父母想要女儿过得好,往往会为女儿向男方父母索要高额彩礼,以支持女儿日后的生活,这高额彩礼自然就包括了房屋、汽车等。

(三)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

在农村,超出农民正常负担范围之内高额彩礼,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影响社会的稳定:彩礼的数量较大,容易引起婚姻的变化甚至破裂,并产生一系列的纠纷,甚至上升为犯罪。近些年我国城市化不断扩大,刚进城的青年,可谓一贫如洗,在筹措结婚高额彩礼的压力下,很有可能会走向贪污腐败等犯罪道路;高额彩礼也是引起骗婚和拐卖妇女的原因之一,在巨大利益的诱导下,难免会有人铤而走险,通过欺骗和拐卖妇女谋取暴利;很多因支付不起高额彩礼而“被光棍”的大龄男青年,在生理和心理的作用下,渐渐地成为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2.破坏了农村文明风气:高额彩礼使得财力成为婚姻成败的关键,由于彩礼金额的不足,导致新娘不肯上嫁车,使得眼看要成功的婚姻变成泡影式的闹剧,这样的事实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层出不穷;高额彩礼遗留的债务负担问题,往往会落到老人身上,使得老人成为债务人,老人劳动力减弱,收入大幅度下降,在巨大的债务面前,显得有心无力,但是依旧得承担巨额债务,这样就为老人养老埋下了隐患,高额彩礼牺牲父母,冲击了孝道这一传统美德。

3.阻碍了农村生产和发展:虽然广大农民年收入不高,城乡差距较大,如果没有特别大的支出,大多数农民通过数年的努力和积攒,是可以很快步入小康生活的。由于要为儿子结婚支付高额彩礼,不但不能步入小康生活,反而还要承担巨大债务,重新走向贫困之路;由于过度修建和消费奢侈品,导致农村投资不足,在生产方面,限制了新机器和新技术的引进。最终阻碍了农村的生产和发展。

三、与彩礼相关的立法及法律的缺失

(一)我国彩礼的立法状况

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有一些规定。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其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三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返还赠送的财物的相关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返还的一些处理办法。

诸如以上立法比较多,但是在关于婚姻中彩礼的规定很不足,尤其在婚姻彩礼的多少和范围上没有规定。

(二)对我国有关彩礼立法缺陷造成高额彩礼的思考

1.对彩礼的定义不明:在所有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彩礼的定义没有详细说明,仅仅规定了一些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正式的司法解释公布时,用“彩礼”一词代替了征求意见稿中“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但是“彩礼”一词并非真正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很难把握清楚,模糊而没有确定性。在实际彩礼纠纷案件中,法官很难去判断彩礼的范围,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彩礼的定义不明,使得彩礼的范围非常随意,是产生高额彩礼的一个重要因素。

2.对彩礼数额没有规定:在彩礼立法中,没有涉及到彩礼的数额,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习俗不同。另一方面考虑到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中的一种礼仪性事物,不宜将法律过分渗透其中进行规制,以免弱化了婚姻表达的情感因素。但是,不从立法层面去规定彩礼数额,那么会使得彩礼数额出现混乱的局面,以至于高额彩礼的出现。在一些彩礼案件纠纷中,有人认为彩礼就是大额财物,那么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则有不同结论。由于没有数额规定,给婚姻当事人带来困扰的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攀比、求异的不正之风。

四、 结语

在中国,彩礼可以追溯到周代。在当时婚姻以“六礼”约束,而作为“六礼”中心环节“纳征”,即“纳聘财也”。正如《礼记·曲礼》中所云:“非受币,不交亲”。如果已经纳征,那么意味着男女双方的婚约正式订立,并且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得到认可,而且不可悔改。可见彩礼最初是以崇尚礼仪、确认婚姻为目的的,不是以追求财物为出发点的。为了防止彩礼数额扩大,带来社会问题,西周时期对于彩礼的数额也是有规定的,如西周时期《周礼·地官·媒氏》规定:“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即凡是举办婚礼,所交聘礼之纯帛,不得超过二十丈。

彩礼制度起源于《周礼》,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彩礼的性质变了,高额的彩礼逐渐肆虐着纯洁美好的婚姻,特别在广大农村地区,高额的彩礼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是不协调的,已经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当代法治建,需要通过发挥各部门法和社会道德的力量共同努力改变这一现状,还彩礼原本的意义。

注释:

桂华、余练.婚姻市场要价: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现象的一个框架.青年研究.2010(2).

参考文献:

[1]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

[2]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

[3]李学勤.十三经注疏·礼仪注疏(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李银河.婚礼的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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