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对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书

2016-05-14 20:31许薇薇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认定书肇事罪交通

摘要: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频发,交通肇事也日渐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如何正确有效地对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书,从法律的规定及实施上切实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则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文章从多角度出发,对交通肇事罪当中的责任认定书该当如何定位及适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对待;责任;认定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60-01

作者简介:许薇薇(1985-),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行政法学。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后,部分法官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这具有严重的弊端。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1]。为了能够通过法律来尊重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明确如何正确对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书,将其进行合理合法的定位。传统意义上来讲,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并不能够切实有效地把握好罪与非罪界限,仅仅基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做判决依据,忽视了对案件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分析,从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一、证据定位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定位这一问题来讲,首先来讲,我认为其由于并不符合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另外其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和提供的,并不是由法定的鉴定部门,由此其并不属于鉴定意见;再者来讲,作为书证,需要具备客观性,通过记录的内容来反映和证明案件事实,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基于自身主观认识来对案件进行的主观性记录,同样也受其知识水平以及办案能力的影响较大;最后,就形成时间来讲,书证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是发生中的某个时间段形成的,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形成时间则为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基于现场检查、勘验等进而形成的。

总体来讲,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行为性质是执法行为中的行政裁决行为,可将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同于鉴定意见,可在定罪量刑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司法证明

在交通肇事案件当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定罪量刑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基于这样的重要作用,在审判过程当中,另需要组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客观性审查。具体来讲,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客观事实情况、勘察人员是否与刑事责任相关等。与此同时,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需要本着更专业性的方法和过程来进行,仅仅依靠审判法官自身去认知难以得出科学、权威的判断。对此,一旦被告人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此时可以申请相关专家及证人出庭作证,进而对相关干警的责任认定过程提出异议等。另外,为了杜绝庭审流于形式化,实现实质化的庭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上,不能够仅凭伤亡结果或者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裁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果关系证明同样重要,对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

三、异议处理

在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应当能够基于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入手进行分析与评价,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的行为,不能够简单评价否认自首。基于现行的形势政策,不能够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简单评价,需要从刑法上对整个交通事故进行评价。具体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则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证据。如果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尊重被告人要求质证的权利。另外,对于符合自首的各项条件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如被告人对造成死亡的结果如实供述并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133条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定罪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肇事者的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实践中往往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依据行政法规制作的行政判断性法律文书,其在对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认定原则、方法上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中作为当然被司法机关直接采纳的证据材料。对交通肇事罪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2]。另外,结合现阶段实际情况来讲,公安机关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所作交通事故认定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所以,要明确并有效把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长远来看则需要从制作主体及流程上给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严格的标准和更为适当的定位。

[参考文献]

[1]张政权.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J].学理论,2013,22:49-51.

[2]张卫彬,叶兰君.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J].法学,2012,11: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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