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约束机制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益演化研究

2016-05-14 08:58张思强朱学义
财经问题研究 2016年4期

张思强 朱学义

摘要:在遵守非分配约束的前提下,民间组织可以有营利性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民间组织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这不仅是因为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受到非营利宗旨的道德约束,还会受到受益人效用、营利组织竞争、社会捐赠者认知和政府工具等多重主体形成的逐利约束机制的约束,也就是说,民间组织不应当、也不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关键词:营利约束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强度;营利收益;营利边界

中图分类号:F2754;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4009508

一、引言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理论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早期的研究使人们认识到,非营利的本质不是不盈利,而是不应以其为首要目的[1-2],即“not-for-profit,而不是越来越流行使用的nonprofit,因为前者能够更好地说明主体是没有倾向去营利,而不是简单的没有营利”[3],这一理念已得到除立陶宛、马其顿、菲律宾等国以外大多数国家、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认可。

当然,民间组织可以有营利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民间组织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这是因为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受到非营利宗旨的道德约束,还会受到利益相关者主体形成的逐利约束机制的约束,也就是说,民间组织不应当、也不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笔者主要基于博弈论思想,分别研究营利组织、社会捐赠者、政府和受益人等行为主体形成的逐利约束机制对民间组织收益的影响机理及其变动趋势,这对约束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促进民间组织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基本假设与模型

(一)基本假设

本文涉及五个行为主体——受益人、营利组织、社会捐赠者、政府和民间组织。基本模型构建之前,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特征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存在N个付费获取公益产品的受益人或目标群体,他们根据营利组织提供的商业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业产品”)和民间组织提供的公益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公益产品”)带来的效用大小做出产品选择,并且对公益产品效用满足程度的期望值大于商业产品。

假设2:存在N个营利组织,他们提供与民间组织相同的产品和服务,并在同一体制下与民间组织争夺公益服务市场,解决社会问题。

假设3:存在N个民间组织,其公益资源除了来自于公众捐赠和政府资助外,还开展适度的营利性活动,获取的收益依法全部或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组织发展,不得用于利益相关者的利润分配,即严格遵守非分配约束原则。

假设4:存在N个社会捐赠者,包括会员、企业捐赠者和私人捐赠者,以促进民间组织公益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提供资源。当发现民间组织存在过度的营利性行为甚至纯粹的营利行为时,即民间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其行为违背资源供给者意愿时,社会捐赠者将选择“用脚投票”的方法,即减少或停止捐款,甚至可按照捐赠约定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捐赠款物,以约束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

假设5:政府以监控民间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并充分履行组织使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依靠政府经济工具资助民间组织的公益服务,同时在市场约束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利用政府行政工具监督和控制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

(二)基本模型

1受益人效用模型

受益人使用商业产品和公益产品所得净效用模型分别表示为:

Ui=θiQ-S(1)

ui=ηiQ-S(2)

其中,Ui为受益人i(i∈[1,N])使用公益产品所得净效用;ui为受益人i使用商业产品所得净效用;θi表示受益人i对公益产品质量的偏好水平,ηi表示受益人i(i∈[1,N])对商业产品质量的偏好水平,产品生产的技术、管理水平决定了ηi>θi;Q表示受益人对公益产品或商业产品的需求量;S表示公益产品或商业产品的营利强度,以单位产品的目标价格或单位时间的目标收益表示,其数值越大,表示目标收益越大,但实际收益与目标收益可能存在差异。

2营利组织有效竞争下的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收益模型

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能够获得政府经济工具的支持和社会捐赠者的捐赠,可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或布施式慈善价格向受益人或目标群体提供公益产品,在此情况下,商业产品的竞争力几乎为零。当民间组织存在营利性行为且其营利强度增大到商业产品有利可图时,营利组织必然开始攘夺公益服务市场,从而约束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因此,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面对两个状态:一是存在“天敌”——营利组织的竞争,如我国营利与非营利性学校并存,必然导致双方为争夺生源在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展开竞争;二是在非营利宗旨约束下,民间组织营利空间不充足或受到严格限制,存在一个环境最大容纳量。这两种状态与生态系统平衡状态十分相似。因此,民间组织与营利组织在同一社会经济系统中也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相互竞争的共生关系,这就决定着民间组织与营利组织的营利过程和结果也会不断经历与生物种群类似的演化过程。所以,笔者借用物种在生态系统中有天敌、食物空间等资源也不充足情况下的Logistic模型[4],即常微分方程,来描述营利组织有效竞争下的民间组织营利收益变化过程的稳定性,其营利性收益的增长规律可表示为:

dR1/dt=SR1(M-R1)/M

=SR1(1-R1/M) (3)

模型(3)中,R1为民间组织在t时期的营利收益;M为民间组织与营利组织相互独立,在各种要素禀赋(包括技术、资源、管理、投资和市场等)一定的情况下,民间组织营利性收益的最大值或营利边界;S为民间组织在营利边界约束下的营利收益增长潜力或内禀增长率,它与民间组织的本质及其行业本身的固有特性有关,其数值大小由民间组织的营利空间决定的,不同民间组织具有的收益增长潜力是不一样的,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质民办中学的收益增长潜力一般大于普通民办中学;获得政府资助和公众捐赠较多的民间组织营利性收益增长潜力也高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较少的民间组织。

这里要说明的是,营利强度与营利收益的内禀增长率并非完全同等概念,民间组织营利收益的内禀增长率是由各种要素禀赋、营利空间等客观因素决定的,而营利强度是由民间组织管理者根据客观因素主观确定的,可以等于内禀增长率,也可大于或小于内禀增长率,但营利强度与内禀增长率表现形式是相同的,都表示单位时间的收益增长率,因此,抛开决定因素,营利强度与内禀增长率是等价的,本文也用S代表营利强度。

R1/M表示民间组织的营利收益与营利边界值之比,称为营利增长饱和度;(1-R1/M)为民间组织尚可实现的营利收益占营利边界的比例,即“剩余空间”或未利用的营利性收益增长机会,这表明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营利增长饱和度对营利收益的增长率有阻滞作用。

模型(3)反映了民间组织单位时间获取收益(边际收益)的变动过程,解常微分方程可得营利性收益模型R1为:

R1=MceSt1+ceSt(4)

模型(4)反映了营利强度一定条件下,民间组织营利收益随着时间t变化的变动过程,或时间t一定的条件下,民间组织的营利收益随着营利强度变化的变动过程。其中,R1/M=ceSt1+ceSt称为营利收益增长饱和度, c为常数,代表民间组织收益的初始值或起点。

3社会捐赠者约束下的民间组织捐赠收益模型

营利组织完全遵循市场和资本逻辑,其趋利性和资本的逻辑贯穿其行为始终,市场上利润较高的行业领域,逐利的营利组织都已经进入,并形成了规模化的经济体系。没有被营利组织关注到的领域主要是公益服务领域,受益人的经济实力无法支付全部费用或需求不足,这使得提供公益产品的民间组织无法获得持续和可观的收入,利润率和收入水平较低,不得不依赖社会捐赠的方式进行补贴。社会捐赠者成为民间组织公益资源的重要供给者,其对营利性行为的认知直接影响着民间组织的捐赠收益。

社会捐赠关心的首要问题常常是捐赠款物的去向问题,即民间组织不得从公众捐赠款物中谋取任何私利,这是社会公众提供捐赠资源的底线;同时,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应当符合非营利宗旨,营利收益不得超过政府规制限定或社会公众认可的营利边界。否则,社会捐赠者的捐赠热情就会下降,甚至达到冰点,即停止捐赠。如2011年6月下旬“郭美美网上炫富”事件发生后,中民慈善信息中心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仅过去一个月时间,社会捐款数便从6月份的10亿元人民币下降到7月份的5亿元人民币,环比下降50%,慈善组织6—8月份的捐赠额降幅则达到866%。

根据以上分析,社会捐赠者约束下的民间组织捐赠收益模型可表示为:

R2= D+D/(M×S×t)

=D[1+1/(M×S×t)](5)

模型(5)中,D为营利收益达到营利边界点前的公众捐赠款项。在社会捐赠者认可的营利边界内公众捐赠款项一般不随营利强度而发生较大变化,这是因为民间组织资源募集活动主要是道德动员,或某种社会关系的承诺[5]。这种承诺使得民间组织获得长期稳定的捐款来源,并培育稳定的公众基础。如香港乐施会“乐施之友”的固定捐赠、腾讯的月捐计划等,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想象的。D/(M×S×t)则表明超越营利边界的民间组织超额收益将随着营利强度S的加大和时间t的延长而下降。

4营利组织竞争失灵的民间组织政府工具收益模型

传统上,人们认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事实上,各国政府与民间组织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一直存在着合作关系[6],萨瓦斯和萨拉蒙等人称之为“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用合同、拨款、直接贷款、贷款担保、保险、税式支出等经济工具为民间组织提供公益资源。如,美国政府自20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在传统的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之外,还通过拨款、购买服务合同和凭单等经济工具为民间组织提供资金,而俄罗斯政府主要从联邦预算中划拨资金设立“总统津贴”支持公民社会制度框架下的民间组织,且划拨资金额度不断增大,2011年为10亿卢布,2012年超过15亿卢布。政府经济工具已成为各国民间组织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但不论政府经济工具提供的资源多少,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同其他组织一样都应纳入直接行政、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等政府行政工具的规制范畴,违背规制将受到经济和行政的惩罚。

Logistic模型告诉我们,在营利组织有效竞争下,ceSt1+ceSt≤1,民间组织的营利性收益不会突破营利边界,这是一种理想化状态。事实上,市场不是万能的,营利组织的竞争有时是无效的,如民间组织处于“垄断”状态,没有或几乎没有同行业营利组织竞争,我国现有法规中有同一领域的民间组织不能再进行登记的规定, 2014 年4月1日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办会条例》,规定只要名称不相同,同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立相同行业协会不超过3家,这些规定限制了民间组织的登记与发展,造成了现有民间组织的垄断。或在利润驱动下管理者道德失控,采用不当手段使得民间组织营利收益超越营利边界等,对这些违背规制的营利性行为,政府必然会动用经济工具和行政工具约束过度或纯粹的营利行为。经济工具约束主要是终止财政补助,行政工具约束主要是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及其附加费用,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并可能导致民间组织的身份认同出现危机,最终失去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优惠待遇,造成整体收益得不偿失。

因此,政府工具约束下的民间组织经济收益表现为各种财政补助和税收激励政策,而经济损失则可概括为全部营利收益减免税收的补缴和政府的经济处罚。当营利性收益超过营利边界时,民间组织实际上已经逐步蜕化为营利组织,政府要求按营利收益全额(而不是超额)补交已经减免的税收及附加费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同时,民间组织营利收益过大,政府还可能进行经济罚款,但处罚对象不应是全部营利收益,而是大于营利边界的超额收益,处罚额度的大小由处罚力度决定。

依据上述分析,以G代表民间组织营利收益小于、等于规定的营利边界时的政府经济工具提供的资助,而超额收益如同挣脱地球引力的卫星,已经不再服从Logistic扩散规律,故用M×S×t表示,T代表税率,λ为政府处罚力度,超越营利边界的民间组织获取的政府工具收益基本模型可表示如下:

R3=G-[M+M×S×t)]×T- M×S×t×λ

=G-M×T- M×S×t×(T+λ)(6)

从短期或1个年度来看,模型(6)中的G相对稳定,因为政府经济工具必须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而预算编制、批准时间均早于执行期间,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增减幅度不大;从长于1年的周期来看,G会随民间组织营利性收益的增加而递减,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评估后认为民间组织依靠社会捐赠和营利性行为获取的收益已能够满足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减少甚至停止政府经济工具的支持;二是民间组织在获取足够的社会捐赠和营利性收益时,为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并摆脱政府的控制,可能会主动要求逐步减少或完全拒绝政府的经济支持。

5逐利约束机制下一定时期内的民间组织总收益

综上所述,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不仅受非营利宗旨的约束,还受到营利组织竞争、社会捐赠者认知和政府工具的管控。因此,逐利约束机制下的民间组织总收益基本模型可表示为: R=R1+R2+R3,但由于营利性收益不同,又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当R1≤M时,有:

R=MceSt1+ceSt+ D+ G(7)

(2)当R1﹥M时,有:

R=M(1+S×t)+ D[(1+1/(M×S×t)]+

G-MT- M×S×t×(T+λ) (8)

三、数值假设及数值模拟

根据模型(1)和模型(2),受益人的效用决策将约束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当ui>Ui且ui>0时,受益人选择商业产品;Ui>ui且Ui>0时,受益人选择公益产品;当Ui=ui>0时,受益人以相同概率随机挑选。受益人根据使用商业产品和公益产品所得净效用大小做出的选择,必然促进民间组织做出适度营利的决策,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模型(3)—模型(8)需要我们通过数值模拟运行,才能得出基本结论。

(一)数值假设

在数值模拟运行前,我们首先对模型(3)—模型(8)相关数据进行赋值。具体包括:

第一,民间组织营利收益边界M。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从资金来源上定义非营利组织时指出,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其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带来的盈余,而是依靠其会员的会费、政府资助和社会支持者的捐赠。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如果一个组织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市场,那它就是企业组织;如果一个组织50%以上的收人来源于捐赠或会员缴纳的会费,那它就是非营利组织。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到民间组织的营利收益边界为年度总收益的50%。假定民间组织年度预算收益为20,其中社会捐赠为5,政府资助为5,营利收益边界即为10。

第二,c为民间组织营利与非营利收益之和的初始值。任何民间组织都不是纯粹的非营利组织,总存在或多或少的累积营利收益,笔者假设c为2,则民间组织营利收益的初始值应为1。

第三,营利强度S,从01变化至05,步长为02,并假定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二)数值模拟及分析

1营利组织有效竞争下的民间组织营利收益演化

(1)营利边界约束下不同营利强度的民间组织收益与时间变化关系

根据赋值数据,模型(4)可绘制图1。

图1营利边界约束下不同营利强度的

民间组织营利收益与时间变化关系图1表明,在营利组织有效竞争下,民间组织营利性收益随着时间t的延长逐渐增加,但都不会超越营利边界,同时由于营利强度不同,其达到营利边界的时间也不同,营利强度越大,达到营利边界的时间越短,这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民间组织可以有营利性行为,但适度甚至较低的营利强度才能使营利性行为“基业长青”,过高的营利强度将会使营利收益过早地走向营利与非营利的边界,引起营利组织的“强力竞争”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非议,甚至导致组织的衰落乃至消亡。

(2)营利边界约束下公益产品边际收益的演化

我们将模型(4)代入模型(3)可得到民间组织营利性边际收益变动与时间变化之间的关系:

dR1/dt=SMceSt1+ceSt(1-ceSt1+ceSt) (9)

根据模型(9)可绘制图2。

图2公益产品边际收益与时间的变化关系 图2表明,虽然营利组织竞争力与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呈同方向变动,但民间组织能够获得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以及各类优惠政策扶持等,在营利性行为的初始阶段,公益产品价格可以显著低于商业产品保本点而赢得市场,因此,民间组织在这一阶段竞争优势显著。但随着营利强度的增强和营利时间的进一步延长,公益产品收益不断上升,受益人效用下降,具有技术、质量和经营人才等优势的营利组织获得竞争优势,且营利强度越大,受益人使用公益产品的效用下降越快,公益产品消费的数量越少,民间组织单位时间内获得的收益下降也越多。反之,营利强度越低,单位时间边际收益越稳定,获取营利性收益持续的时间越长,从而更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捐赠者认知约束下的民间组织收益演化

民间组织不能像营利组织那样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激发资本的自动流入,也不能像政府那样可通过强制手段获得税收,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经济资源依赖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而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力度取决于民间组织是否遵守非营利宗旨和履行社会使命的效率和效果,营利强度也应符合法律规范并得到社会捐赠者的认可。这是因为在遵循非分配约束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营利性行为获取公益资源,不仅能够使民间组织业绩得到增长(如医院提供服务总量增加),受益人效用增加(如相同服务可能由于医院的营利性收益补贴而使受益人付费更少),而且由于技术手段改进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如医院引进更先进的医疗设备),组织绩效(业绩、效率和效果的综合)总体呈上升状态,这是社会捐赠者乐于见到的;如果民间组织营利强度过大,不仅会造成民间组织同时要实现经济和社会两个目标,容易造成组织文化与目标的冲突,而且吸引捐赠资金将遭遇捐赠人认知困难,即使民间组织从事与使命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也会受到社会捐赠者的抵制,因为“不务正业”可能导致使命范围内的公益产品或服务的业绩、质量和(或)效率下降,使得民间组织获取社会捐赠资源的边际收益随着营利强度的递增而递减。

但在营利性行为的初始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社会捐赠者对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无法感知,有时营利强度已超出了公众的认可度,但民间组织获取的营利收益占总收益之比仍然偏低,因而公众无法发现民间组织营利强度的大小和营利收益的多少,捐赠额因而保持不变。只有当民间组织营利收益超过营利边界时,才会引起媒体关注,并引发“羊群效应”,社会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必然随着营利强度和营利收益的上升而下降,如图3所示。

图3越过营利边界后的营利强度、营利时间

与社会捐赠收益的关系根据图3,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捐赠呈如下特征:营利强度越小,民间组织获取相同捐赠收益的时间越长,在同一时点上获取的捐赠收益就越多,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延长获取的捐赠收益总量越大,反之,获取的捐赠收益总量越小。这是因为营利收益越过营利边界点以后,民间组织的营利强度越高,营利组织的竞争力也就越大,社会捐赠者也就更容易发现民间组织偏离非营利宗旨的“证据”,反对也就越强烈,减少甚至停止捐赠就成为必然。

3政府工具制约下的民间组织营利收益演化

研究表明,两个最为常见的政府工具——拨款和购买服务合同在治理方式、管理能力、组织绩效和特有属性等方面对民间组织产生了显著影响。组织绩效当然也包括民间组织的经济收益。但当营利收益超过营利边界时,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本质就会发生变化,政府必须运用行政工具加以约束,其约束力度λ取决于营利收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假定λ取值为145,若营利边界仍为10,则可根据不同营利强度绘制政府工具收益变动图,如图4所示。

图4不同营利强度下的政府工具收益变动图(M=10)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对民间组织而言,越过营利边界的营利性行为并不总是“无利可图”。图4表明,在继续营利的初始阶段,营利收益与政府经济工具收益之和一般大于政府行政工具带来的损失,即政府工具收益仍为正值,只有当收益曲线下穿横轴以后,民间组织的营利收益才为负值。其次,在相同的营利边界约束下,当λ取值为145时,政府工具收益曲线的斜率均为负,且营利强度越大,负斜率的绝对值越大,表明单位时间内政府工具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就是说,营利强度越大,超额收益越多,但政府行政工具处罚造成的民间组织收益损失更多,使得民间组织得不偿失。

4营利约束机制下的民间组织总收益演化

民间组织营利收益演化以营利边界为分界点,现分析如下:

(1)营利收益小于、等于营利边界时的民间组织总收益演化(如图5所示)

图5营利收益小于、等于营利边界时

不同营利强度的总收益演化从图5可以看出,营利收益小于等于M时,其营利收益最大值可达到20,且随着营利强度的加大,达到收益最大值的时间缩短。

(2)营利收益大于营利边界时的民间组织总收益(当λ=145时)演化(如图6所示)

图61营利收益大于M时的民间组织

总收益演化图(λ=145) 根据图61并结合模型(8),当营利性收益大于营利边界,即存在超额收益时,在既定的赋值条件下,民间组织总收益曲线的斜率全部为负,而且营利强度越大,负斜率的绝对值也越大,表明单位时间内民间组织的政府工具收益下降幅度越大,民间组织总收益损失越多。但如果政府处罚力度变小,即λ值变小,民间组织总收益曲线斜率将由负变正,且营利强度越大,累积时间越长,累积的营利收益越多。如当λ取值为03时,不同营利强度的民间组织总收益曲线如图62所示。这表明,政府的处罚力度过小,可能会鼓励民间组织过度的营利行为,因而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如根据模型(6)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λ取值为0,民间组织与营利组织一样,只是承担相同的税负,在此情况下,营利强度越大,获取的收益就越多。

图62营利收益大于营利边界时的民间组织

总收益演化图(λ=03)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受益人、捐赠人、民间组织和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博弈的考察,笔者建立了一个四主体数理模型,以此为基础,模拟了各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影响,并从营利收益演化的视角,对各主体相关决策变量的作用和结果进行了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民间组织可以有营利性行为,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有营利性行为。这是因为,营利性行为能够增加民间组织的公益资源,从而增加其公益支出。模型(7)及其营利演化过程表明,当民间组织没有营利收益时,其组织收益达到最小值,为社会捐赠者捐赠与政府资助之和;当民间组织存在营利性行为时,在营利边界内,组织收益随着营利强度加大、营利时间延长而增加,达到营利边界时,组织收益达到最大值;超越营利边界以后,能否增加组织收益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捐赠意愿和政府对营利性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那种试图将民间组织变成纯粹的非营利组织不仅是幼稚的,也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公益价值的提升,只有鼓励更多稳定的收入,才可以增加更大的非营利组织寿命[7]。

第二,营利边界内的民间组织营利强度也是有边界的。如图2所示,在营利性行为的初始阶段,营利强度越大,单位时间边际收益下降越快,边际收益为零的时间长度越短,若干年度营利性行为获取的总收益就越小。但营利强度偏低,又可能导致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获取的公益资源增长缓慢,难以实现公益目标。如根据模型(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民间组织营利强度为01,要达到营利收益边界10,t应当介于31—32之间;反之,营利强度为05,实现相同的营利收益,t只需介于10—11之间。因此,过高或过低的营利强度都不利于民间组织公益价值的提升和社会使命的实现。

第三,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受到营利约束机制的制约。首先,超出营利边界的营利性行为,必然受到社会捐赠者认知和政府工具的约束,营利性行为收益与捐赠款物减少,与政府工具处罚相比,得不偿失。其次,即使营利性行为在营利边界以内,也会受到营利组织竞争的约束。营利组织之所以参与竞争,与民间组织一起共同解决社会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营利组织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已引发了环境危机、资源吸附集中(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等问题,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营利组织已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二是追求达成经济成功的新方式——共享价值。美国管理学家波特提出了“共享价值”原则,认为企业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满足社会需求过程中,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不再满足于单纯地追求利润,而是希望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营利组织与民间组织在争夺公益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其行为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最后,即使没有营利组织、社会捐赠者认知和政府工具监控,受益人净效用的下降也是约束营利性行为的重要因素。

非营利组织被认为不太重视收益管理的研究,笔者的结论告诉我们,这是不正确的。对此,笔者对民间组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尽管营利性行为能够增加民间组织的公益资源,但民间组织没有必要都去争利。营利性行为是一种手段,传统慈善也是一种手段。营利性行为不应也不可能在公益领域占据主流,只能是对纯公益模式的补充,成为一部分民间组织可以借鉴的模式选择。如果民间组织公益模式运作良好,而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方可以维持原有的发展道路,特别是一些没有条件通过营利性行为获取收益的民间组织,如缺乏经营人才,就没有必要强迫自己利用营利性行为增加收益。只有当民间组织提供的服务符合市场需求、有市场竞争力,还具有高效的营销策略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时,就可以尝试营利性行为的发展模式。

第二,营利性行为不能“任性”,正如王振耀[8]和Wicker等[9]所指出的,公益项目的公益与商业一定要有边界,不仅营利收益要有边界,营利强度也要有边界。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同样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营利性行为可以增加民间组织的收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增加公益功能经费支出,并可降低对政府资助的依赖,逐步实现民间组织自治性特征;而过度的营利性行为不仅会降低受益人效用,而且会损害民间组织的公信力。因此,民间组织不能盲目地商业化和市场化,而是要提高自己的运作能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运作水平,这是中国公益行业最为紧迫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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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