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秉文
城乡整合要构建第三方决定机制
□文/郑秉文
编者按:
2015年12月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再次作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的决策。2016年1月18日,人社部发出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整合工作,全国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即将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意见》没明确管理体制,仅重申有条件的可以理顺和统一,有人认为整合制度必须与理顺管理体制统筹规划、同步推进,不然只会“整”而不“合”。有人认为整合的“要害”是由谁管理,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制度模式的原则。如何做出理性、依法选择?如何做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参保人员等各方更有利?“十三五”新形势下城乡整合的要义和根本是什么?本期特邀有关专家和管理者参与讨论。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日前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非常及时,其关键词是“整合”,对两个制度的整合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而未对两个制度各自独立的经办系统是否整合、如何整合、啥时整合做出任何规定,反而给出弹性很大的空间,笼统地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这就意味着,各地可以“根据条件”自行做出选择,等于是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这两个经办体制之间进行选择,其本质是两个制度合并之后,管理主体是合并到卫计委还是合并到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