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规律的发展进路:从压制走向回应,从对抗走向合意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教授提出了回应型法理论。回应型法理论将现代法律分为三种类型或发展阶段: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每种类型的法律各自具备不同的特征,但是又存在某种继承关系。压制型司法是政治取向型司法,自治型法是规则取向型司法,而回应型司法则是社会取向型司法。
压制型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法律官员首先关注的问题是维护权威;警察等专门的控制力量成为独立的权力中心;刑法典反映居支配地位的道德态度;法律道德主义盛行。这种压制型法的属性会导致对掌权者或特权者的特别保护,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正义,同时也使法具有不稳性和缺乏合法性,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可以恣意损害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使人们对法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自治型法的主要特征则体现为法律与政治分离,司法取得独立地位,立法职能与司法职能之间被划出严格的界限;“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秩序的首要目的和主要效能是规则性和公平,而非实质正义等。……